市商务局:8月1日起 卖注水肉最高罚10万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8-09-12 12:00:14) 来源:眉山日报
(25)日,记者从市商务局获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经2007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25号令颁布,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了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大了对生产、销售注水猪肉的打击力度。届时,市民吃肉将更加放心。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由地级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它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目前我市有定点屠宰厂(场)211家。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由地级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它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目前我市有定点屠宰厂(场)211家。
编辑:李洹莹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