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马大哈”取钱忘退卡 “良心”市民取款1万主动交警察

2017-07-17 10:15:50来源:华西都市报编辑:金婵娟白川东

  7月14日晚6时许,巴中市民李先生在巴州区晏阳初大道工商银行取款时,意外发现自动提款机可以直接取款。带着好奇,他分两次取出了1万元现金。看着这泛红的钞票和陌生的银行卡,他犯难了,经过近2小时的思想斗争,他选择主动报警,让辖区派出所民警帮忙找寻失主。
  当晚8时许,巴州区宕梁派出所接到李先生报警后迅速向银行值班人员说明缘由,但因银行已是下班时间,无法立即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和自动取款机的操作信息,暂时找不到失主。7月15日一早,宕梁派出所民警便与银行负责人一同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并查询银行卡相关信息,通过筛查对比,终于找到此时间段到自助取款机取款的王某。随后民警迅速与王某取得了联系,经核实,此银行卡正是王某的。


  原来,王某在14日晚6时许到自助提款机取款,因遇到急事走得匆忙,未退出银行卡,待事后想起来返回银行时,卡早已不在,而且他又从手机短信得知,这期间卡内已被取走了1万现金。据王某介绍,卡内3万多元存款是第二天要发给工人的工资,当晚丢失后,彻夜未眠,好在遇到了“好心人”,经派出所民警及时联系,帮忙找到,让心里悬着的石头落了下来。
  王某领回现金和银行卡后,表示要当面酬谢李先生,但被李先生婉言谢绝了。
  据宕梁派出所指导员岳兵介绍,如果李某不主动上交现金,占为己有,便构成盗窃罪。

  新闻链接:男子用ATM取走他人银行卡1万元被判刑

  成都青白江一男子刘某到ATM机取钱时,碰到了“天上掉馅饼”的“好事”,ATM机上留有别人遗失的一张银行卡。因一时贪念,他从该银行卡上取走现金1万元。

  当刘某还在窃喜这笔意外之财时,他接到了民警的电话,遂投案自首。1月7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信用卡诈骗案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刘某今年刚三十岁出头,是青白江某公司的一名职员。2014年8月30日下午5点过,他到银行ATM存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有一张银行卡遗留在ATM机内,查询了一下余额竟有1.4万余元。环顾四周,发现没人注意,刘某顿时起了非法占有之意,从银行卡上取走1万元后,迅速离开银行。

  此时,没走多远的银行卡主人李女士突然想起自己的银行卡忘记取了,于是急急忙忙赶回银行,可是已是“卡空人去”,李女士随即报了警。

  办案民警通过排查、调取监控等刑侦手段,将当时在李女士身后等候取款的刘某锁定为嫌疑人。9月5日,刘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取出的1万元现金也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官说法: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刘某应当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但是,刘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平时在银行ATM机办理存取款业务时,除了注意周边环境安全,还应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将银行卡取出装好,以免遭受损失。遇到他人忘记取卡时,也要及时善意提醒,切莫因一时贪念而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