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医院起诉卫计委 行政首长坐被告席出庭应诉

2015-03-28 05:05:07来源:华西都市报编辑:何勇记者:王蕾


成都市卫计委系统40多名执法人员旁听了此次庭审。

新《行政诉讼法》5月1日起施行,首次从立法上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要求

过去,各地的行政诉讼,也就是常说的“民告官”,行政机关负责人通常以公务忙为由回避出庭,只委托下属或律师出庭应诉。我国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首次从立法上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要求,这也意味着“民告官不见官”的尴尬有望破解。

3月27日上午,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成都铁路通信设备厂职工医院起诉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对方撤销一份行政处罚决定。当天成都市卫计委副主任陈沙宁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坐到了被告席上,这也是他第一次代表行政单位出庭应诉。

庭审现场

医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从上午9点半,一直持续到了中午12点。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一份病历。

据法庭审理查明,原告成都铁路通信设备厂职工医院诉称,第三人即患者刘某患粘连性肠梗阻入院治疗几个月后,其爱人黄某(化名)对丈夫的病历所记录的病情产生了不同看法,于是找到主治医生,要求修改病历。在黄某的反复要求下,医生何某对病历进行了缩写。

随后,刘某与成都铁路通信设备厂职工医院达成共识,将修改后的病历,交成都市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8级伤残。但是,刘某和妻子黄某发现该结论的赔偿很低,于是四处维权。2014年2月24日,成都市武侯区卫生局对成都铁路通信设备厂职工医院作出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处分,并吊扣何某执业证书6个月。随后,在成都市卫生局作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医院伪造病历。

庭审中,成都铁路通信设备厂职工医院认为,卫生局的执法不当,要求对方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卫计委副主任首次代表行政单位出庭

成都市卫计委于2015年1月27日正式组建,不再保留成都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医管局。新上任两个月的成都市卫计委副主任陈沙宁,作为被告一方与代理律师一起出庭应诉。这也是他第一次代表行政单位出庭应诉。

在庭审的最后陈述中,陈沙宁认为,通过法庭调查和相关事实取证,卫计委的执法主体资格合法,办案程序和取证手段规范。“我也想借此机会,向在座的执法人员宣传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和要求。”陈沙宁说,作为法定医学文书,病历必须具备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的基本属性,医生必须坚持职业操守,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规范执业行为,“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伪造病历。”

庭审结果原告当庭撤诉

休庭15分钟后,法官当庭宣布:原告成都铁路通信设备厂职工医院申请撤诉。

对于原告的突然撤诉,该案承办法官李燕告诉华西都市报记者,医院方最初不认为自己是在伪造病历,只是基于患者的要求对病历稍加修改,但是通过两个半小时的庭审,在大量的事实调查面前,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

出庭意义

法官:促进矛盾纠纷解决

李燕认为,百姓“告官不见官”,主要还是观念没有转变,一些官员碍于情面,不愿意出庭当被告。过去也一直在提,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而不是仅仅委托机关工作人员。

如今,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将其作为法定义务,更有利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

同时,对规范整个系统的执法水平,大有好处。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其实也是提升了部门领导对执法的信心。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庭上直接面对当事人,直接解释、回答他们的疑惑和批评,使老百姓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感受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

通过出庭应诉,不仅显示出政府职能部门理性地直面和化解行政争议的态度,也能够让官员们及时了解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卫计委副主任:出庭应诉是对原告的尊重

第一次代表行政单位出庭应诉,成都市卫计委副主任陈沙宁坐上了被告席。为此,他做了大量的应诉准备,包括熟悉案情、事实调查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

因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并不是“走下过场”就可以的。出庭应诉前,应当会同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出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

当然,出庭应诉并非一定要“站在被告席上”。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但参与调解,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或者亲自并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到庭旁听案件审理的,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作为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今天敢于站在被告席上,既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要求,也是对原告的尊重,更是想表明成都市卫计委依法行政的态度。”陈沙宁告诉华西都市报记者,除了他,庭审现场还来了40多名执法人员,就是想让他们到现场来接受生动的法制教育。

法学专家:有利于改变“信访不信法”现象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有利于改变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现象。

“当然,我并不主张所有行政案件都要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姜明安的建议有两条:一是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案件,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定时间,如一年或两年内,应至少自行选择一个案件出庭应诉一次。

过去学界和实务界均认为,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但是,姜明安指出,行政案件并不是仅存在一个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还有大量的合理与不合理、适当与不适当的问题,如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数额等。对于这些合理性、适当性问题,通过调解解决,自然比通过裁判解决更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有利于官民关系的和谐。 华西都市报记者王蕾

□新闻链接

新行政诉讼法

七大看点

①立案不受干预 相关条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北京市第一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龙非认为,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把这个要求写进来,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

②可口头起诉 相关条款规定,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认为,这一规定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更希望采用口头方式起诉。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强。”

③应登记立案 相关条款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龙非说,以前立案很大程度上是实体审查,以后法院立案主要是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新规定同时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释明,给予指导。虽然会给法院增加工作量,但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④行政首长出庭 相关条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说,通过这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⑤可跨区域管辖 相关条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龙非说,一些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这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法院的“地方化”问题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从体制层面给行政审判注入了一剂十分有效的“强心针”。

⑥起诉期限延长 相关条款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此,王敬波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由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当中的三个月延长到了六个月,并且对一些特殊情况,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以给原告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

⑦解决行政争议 修改后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对此,专家姜明安指出:“行政诉讼本来有三大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即监督、救济、解纷。”姜明安指出,过去仅注重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救济功能,而忽视了它的解纷功能。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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