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岗位调整或退休仍要追责

2015-04-27 07:02:51来源:四川日报编辑:邓强陈碧红

《成都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

本报讯(记者 陈碧红)4月26日,记者从成都市政府新闻办获悉,为严肃责任追究,倒逼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近日成都市正式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今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将以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严肃追究责任。

据悉,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成都市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办法》从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两个方面分别进行了明确。

在追究主体责任方面,明确了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及其他领导干部各8种责任追究情形。如,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追责的情况包括:对上级党委、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认真落实,致使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行为等。

在追究监督责任方面,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7种责任追究情形。如,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敷衍应付、搞形式、走过场,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向同级党委报告案件线索的同时,不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况。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若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为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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