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男子酒后开教练车上路 面临行政拘留15日

2016-03-24 06:16:22来源:成都日报编辑:顾强记者:王虹

酒后不能驾车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法规,但有些驾驶员不知道的是,一旦酒后驾驶营运车辆,无论移动的距离长短和是否存在营运行为,都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近日,男子吴某因喝酒后帮朋友将教练车开到停车场的违法行为,面临着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于酒驾的认识,部分驾驶员仍然存在认识盲区,对此,民警给出了提醒。

据了解,几日前,市交警五分局四大队民警在辖区设卡开展车辆例行检查。当晚8时06分许,执勤的民警发现一辆教练车自龙港路沿鹤林二路向鹤林四路方向行驶,驾驶员神色慌张,车辆行驶也颇为奇怪。于是,民警立即将该车挡下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吴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于是民警对吴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呼气检测仪显示,吴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4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听到即将面临的处罚,吴某傻了眼问:“我只是把车开去停车场,没有上主道,也没有当教练,最多只是酒后驾车吧?”执勤的交警告诉吴某:“酒精含量达到标准,哪怕只是移动车辆也是酒后驾车,只要酒后驾驶的车辆性质为营运车辆,无论驾驶员是否存在营运行为,都会按照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来处罚。”

昨日,记者在市交警五分局见到了男子吴某。“那天晚上7时过,我和几个朋友在龙港路时代欣城附近的饭馆吃饭,席间我喝了差不多一瓶多的啤酒。”吴某回忆,其实他驾驶的那辆教练车是一起吃饭的朋友开来的,席间该朋友让他帮忙将车给停到附近的停车场去。“其实我是喝得最少,也是最清醒的。当时想着只是开几百米远去停个车,虽然喝了点酒应该也没啥。看到交警时,我想这应该算酒后驾车了,但没想到因为驾驶的是教练车,处罚这么重。”吴某告诉记者,这一念之差,让他事后后悔万分。

据交警五分局民警介绍,驾驶员吴某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将面临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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