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吃个饭每人3元餐位费?店方:餐位费包括小吃等

2016-04-16 05:31:10来源:成都商报编辑:何勇颜雪

记者在现场看到的菜单(餐位费告知在右上角)

陈宇的消费单上标有6元的餐位费

近日,市民陈宇(化名)给成都商报打来电话,询问此前消费中的餐位费是否合理。“原本231元,加了6块钱变成237元,其实钱比较少,只是想了解是否合理。”据陈宇介绍。他拿到账单时,发现单子上的收费项目明确写着:餐位费,2人,6元,他质疑餐馆收费有问题。对此,陈宇消费的“探鱼”烤鱼凯丹广场店一名工作人员称,这个餐位费是餐馆提供的柠檬茶、小吃、纸巾等费用,餐前会告诉顾客。而成都商报记者体验发现,顾客前来就餐时,餐馆并不会告知会收取餐位费。高新区消协一名工作人员称,如在消费前餐馆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要收费,即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拨打所辖地区的工商部门电话或12315进行维权。

店方

餐位费包括餐前小吃等

没消费就不收取

昨日,深圳探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划部工作人员联系上成都商报记者,“收取餐位费可以追溯到开店之初,成都最早一家店是在2014年8月开业,针对餐厅内的客人,提供餐前柠檬茶、小吃等,餐后果丹皮、纸巾等,这些都属于餐位费范畴。”这名工作人员还说:“我们在菜单上会注明餐位费的收取,现场工作人员也会主动告知客人,会收取3元钱的餐位费。” 而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解到,昨日下午,几名来店消费的顾客,都没有被告知要收取餐位费,该工作人员解释,“可能是(工作人员)执行中有偏差。”

“如果消费者没有消费柠檬茶、小吃、果丹皮等餐位费范畴的产品,我们也不会收取餐位费,因为他们没有消费。”工作人员介绍,现实中没有消费餐位费的顾客数据并未统计,“目前没有收到客人关于餐位费的大的疑问。”工作人员强调,收取餐位费是根据新消法的规定合理收取的,随后工作人员提供了消法第20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在工作人员提供给记者的菜单右上角,确实标明了“餐位费:3元每位。”只是字体很小,相较于其他菜品的字体,明显小了几号。

暗访

没消费,餐位费依然

在打单时默认打出

昨晚,成都商报记者以顾客身份来到探鱼餐馆的另一家店:财富中心店。在店外等位时,店内工作人员提供菜单选择,在菜单背面右上角不起眼处标明:餐位费3元一位。等位时,在前台结账处放着果丹皮,一位女性工作人员告知:“可以吃,免费的。”刚刚入座时,店内工作人员主动端上盛有各类蜜饯的小吃,记者主动询问是否收费,工作人员告知包含在餐位费之内。记者主动表示不吃能否免去餐位费,工作人员在询问上级主管后,表示可以免去。

然而,在记者消费的账单中,除了10元的探鱼春卷之外,依然有3元的餐位费。前台工作人员解释,“餐位费打单是系统默认的,你没有消费在实际收费中会免去。”记者向店方反映后,才没有被收取这3元餐位费。

工商局

关键还是看

餐馆是否明码标价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前往探鱼凯丹广场店所属成都市高新区工商局,高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是否违规取决于此前是否告知消费者有此类消费,如果此前已经明确告知消费者,那么就没问题。如果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那么就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工作人员还透露,针对餐位费的疑问此前也有消费者提出过,“但目前接到的反映只有几位消费者,都是在讨论是否合理。我们的回答还是一个,看餐馆是否明码标价。”对于餐位费的定价标准,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只要不要太离谱就可以,像是一般而言都是3元每客,如果定价超过10元每客,可能就有点夸张了。”

律师说法

不注明消费范畴供选择有强制消费嫌疑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餐厅是营利场所,给顾客提供产品和服务。餐位费如果消费前如实告知顾客,顾客知道后消费,这个行为是没问题的。原则上说,在告知过程中除了告知费用价格,还应该告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然而在法律上也很难找到明确规定告知义务要详细到什么程度。如果强行推销茶水、纸巾等,那就涉嫌违反消费者的选择权。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兴圣:这种情况下的餐位费收费有强制消费或变相收取费用的嫌疑,按照店家说法,餐位费包括餐前小吃、餐后纸巾等,但小吃、纸巾等服务都要根据消费者自主意愿,而现在是不管消费者需不需要都要收这个钱。此事店家确实告知餐位费,但在新消法上也表明消费者有选择的自由。在此案中,消费者并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店家应该在菜单上注明,餐前小吃、餐后纸巾都属于餐位费范畴,方便消费者自行选择。成都商报记者 颜雪  实习生 刘茜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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