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次通知熊军(化名)拆除违法搭建物未果后,双流县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双流规划局)组织人员对违建进行了拆除。然而,因拆除方法不符合规定,造成熊军合法房屋受损,最终法院判决双流规划局强拆行为违法。
该案入选了省高院日前发布的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省高院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遵循最小侵害原则,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既要依法拆除,又要注重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损失扩大的情形。
拆违建致合法房屋受损
熊军于2012年在其位于双流县胜利镇的某处房屋上进行违章搭建,双流县规划局从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多次向其发送《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等文书,并予公告和催告。逾期后,熊军未将违法建设拆除完毕。
双流规划局遂组织人员对熊军的房屋搭建部分实施强制拆除。然而,拆除行为致使房屋主体部分受损。经鉴定,双流规划局因拆除方法不符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造成房屋损害,该损害与熊军的搭建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判拆除行为违法
按照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原则,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流规划局在告知、公告和催告之后决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程序合法。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遭受最小的侵害。双流规划局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因拆除方法不符合拆除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且这种拆除方法是造成房屋损害的原因,故双流规划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必要地增加了熊军的损失,给熊军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属于明显不当。
法院判决双流规划局实施的本次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行政强制应遵循最小侵害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秉承最低限度主义。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既要依法拆除,又要在拆除过程中注重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损失扩大的情形。换言之,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遭受最小的侵害。
本案中,因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时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科学、合理的拆除方法,其后果是对相对人房屋合法部分带来财产性损失,给其造成过度的不利影响,属于明显不当。因此,法院对该行为给出了否定评价,旨在提示行政机关应当以人为本地文明执法、科学执法。 本报记者开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