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无故缺席强制亲职教育 失职家长或将受罚

2016-09-14 00:50:20来源:四川法制报编辑:何勇王一多

9月7号崇州市和新都区开展第三次亲职教育

成都在全国率先探索新型未成年人保护模式,4家基层院已试点

“不接受强制亲职教育累计两次,本院将启动强制程序,建议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近日,家住成都市新都区的王女士收到崇州市检察院的《不接受强制亲职教育告诫书》,对其第一次无故缺席亲职教育发出明确告诫。今年3月以来,成都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开启强制亲职教育未成年人帮扶新模式,并在4家基层院试点。目前,已初步探索出多个模式并取得一定效果。

■真实案例

两院区域联动告诫失职母亲

“在知道她没满14周岁后,我还跟她发生过几次关系。”李强(化名)向检察官供述他与杨梦(化名)的关系。杨梦的父母离异,跟母亲王女士生活,经常跟着亲戚赶会期卖小吃,和25岁已结婚的李强就是在赶会期时认识并成为男女朋友的,两人先后多次发生关系。“杨梦出事,她家的家庭环境是最大原因,父母离异,母亲又疏于管理,导致她常跟着亲戚在复杂的集市上玩。”崇州市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饱受身心伤害的杨梦急需父母的关爱与教育,而她的母亲显然没尽到法定监护人的职责,王女士因此被列入强制亲职教育名单,成为崇州市检察院与新都区检察院联合开展强制亲职教育的第一期成员。

在参加了第一次课堂活动后,王女士无故缺席了第二次。“我们决定向她发出告诫书,并委托新都区检察院进行告诫。”该检察官说,“她也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在告诫书上按了手印,表示今后一定积极配合和参与。”记者看到,王女士这份《不接受强制亲职教育告诫书》上明确告知,“你的上述行为属于不当履行监护职责,告诫你应当及时改正。”如果王女士累计两次无故缺席强制亲职教育,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成都实践

延伸检察职能探索新型模式

亲职教育在我国最早开始于台湾,俗称家长的教育,是使为人父母者明白如何尽父母职责与职份的教育,常见于学校的家庭教育。

那何谓强制亲职教育?“强制亲职教育是我们正在探索的检察职能的一种拓展与延伸,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司法机关为主体强制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接受亲职教育。”成都市检察院未检处负责人向记者解释道,家庭教育是终生教育,也是其他教育的基础,近五年的数据显示大部分涉案未成年人来自问题家庭或者是留守儿童,所以对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进行强制教育势在必行。

据该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以来,成都市检察院在一二三圈层分别选择锦江、新都、崇州、彭州4个基层院试点,各院根据案件的数量和特点,探索推行强制亲职教育,目前初步探索形成了各自的模式。其中,锦江区检察院与公益组织合作开展此项工作,探索“检察+公益”未保模式;彭州市检察院与当地近20个部门共同会签了强制亲职教育的实施办法,探索“1+N”未保模式;崇州市检察院结合“向日葵工作室”的经验与新都区检察院共同开展,探索“区域联动”未保模式。

如何确定适用强制亲职教育的家庭?崇州市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黄磊告诉记者,在办案中,他们将监护人有明显失职情况和家庭结构不全的筛选出来,最终确定有条件参加的家庭进行强制亲职教育。“附条件不起诉等犯罪情节轻微的案子和性侵案件是我们优先考虑的。因为家庭教育是否达标本身就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在考察期的重要指标,这将影响其最后的结果。”黄磊继续说道,“而对性侵等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的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家长更是不能缺席。”

记者了解到,成都市检察机关探索强制亲职教育新型未保模式,这在全国尚属首家,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希望由检察机关牵头,与其他部门联合,凝聚社会多方力量,共同摸索出一套相对成熟完善的机制,为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推进依法治市和城市长治久安作出努力。”成都市检察院负责人说。

■各方声音

肯定探索价值建议逐步推进

曾先生的孩子因抢劫他人财物,现正处于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他自己也成为了成都首批强制亲职教育的参与人之一。“对于这样的安排我是非常满意的,以前看到孩子不听话就是责骂和抱怨,现在知道要换个思维,去鼓励他,去试着跟他沟通和交流。”曾先生告诉记者,亲职教育的内容还需要自己先慢慢消化,再根据自己孩子的实际情况去实践。

成都市人大代表戴毅敏长期从事妇女儿童保护工作,她很赞同成都检察机关试行的强制亲职教育做法,并建议加大宣传力度以便让更多人了解这项工作,“近几年,全社会对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在提高,但社会对这项工作的接受过程可能还需要时间。”

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郑泰安认为,强制亲职教育是对有关监护人及其职责的深化与拓展,是在新形势下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次可操作性强、可复制性强的有益实践,值得肯定。相对于剥夺监护权,他认为,强制亲职教育更柔和、更实际;剥夺监护权,配套跟不上,这也是问题。因此,强制亲职教育工作有必要逐步推进。

■相关法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报记者王一多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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