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2元停车费“骂死”他人 被告担10%责任赔了3万多

2016-10-11 05:58:4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陈乐记者:陈俊

早报讯 (龙法宣记者陈俊)因2元停车费问题,看守车棚的张某某、韦某某夫妇与晚归的韦某起争执,导致韦某某因“急性心肌梗死”死亡。韦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公平原则判定韦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012年6月起,张某某与丈夫韦某某开始对十陵街道宁江社区院内的2号车棚进行管理,二人日常居住在车棚的小屋内。2015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韦某与朋友陈某骑电动车到2号车棚停车过程中,因停车费问题与张某某、韦某某发生争吵。随后,在小区巡逻保安的劝阻过程中,韦某某突然倒地,经120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系“急性心肌梗死”。

事后,张某某及其子女诉至法院,认为韦某某在看守车棚过程中受到被告韦某、陈某的加害而死亡,属于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外来侵害,宁江社区服务站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韦某、陈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是导致韦某某心脏病发的重要原因,更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21033元的50%。

对此,宁江社区服务站辩称并未雇佣张某某、韦某某看守车棚,也未向其发放工资。车棚是在交与案外人余某看守后,余某与张某某之间签订了车棚管理协议,韦某某是因为与张某某系夫妻,才帮忙看守车棚。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某心脏病发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韦某的辱骂行为虽是导致韦某某情绪激动,进而“心肌梗死”的重要诱因,但与韦某某的死亡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而是间接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综合认定韦某某死亡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08783元,判决由韦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3087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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