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6月施行 地铁车厢进食最高罚200

2017-05-18 06:28:15来源:成都商报编辑:陈乐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将从6月1日起施行。这是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消息。根据条例,在地铁车厢进食又拒不改正,最高可能面临200元的处罚。禁止携带折叠自行车及导盲犬之外的其它动物乘坐地铁,但将折叠自行车妥善封装后作为行李,符合携带行李要求,则可以进站。

导盲犬外的动物禁入

条例将城市轨道交通的范围界定为“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但不适用于磁悬浮。

条例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躺卧、乞讨、收捡废旧物品;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弹奏乐器;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在车厢内进食。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禁止乘客携带“运货推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进站乘车。但将折叠自行车妥善封装后作为行李,符合携带行李要求,则可以进站。条例还禁止携带导盲犬之外的其它动物进站乘车。如果违反以上规定,要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其下车,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超程乘车不算逃票

市人大常委会表示,根据立法听证情况,超程乘车不属于逃票行为,补足超程部分的票款即可,乘客无票乘车的(包括持无效票乘车的),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不设处罚措施。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因“逃票行为”的主观恶意较大,且往往具有较强的隐匿性和长期性,除了按照规定承担补足票款的民事责任外,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逃票行为是否会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市人大常委会表示,目前该类信息尚未纳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成都建立的征信系统也未涉及此类个人信息,该规定目前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该情形未在条例中进行规定。

成都商报记者 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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