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男子很大气 愿意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

2017-06-14 04:56:51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顾强记者:胡潇潇

■天府早报记者 胡潇潇 实习生黄群

近日,热播剧《欢乐颂2》终于结束了。剧中“五美”的形象深入人心,也给网友留下了大量的讨论话题,其中,讨论最热烈的莫过于“王柏川樊胜美因房产证名字分手”。剧中,樊胜美因为王柏川在房产证上只写他的名字而当场懵掉,两个人在售楼处当着所有人的面发生争执……

那么,王柏川应不应该在房产证上加上樊胜美的名字?成都青年男女们怎么看?天府早报记者昨日分别采访了成都的男女青年,父母以及律师,来听听他们对这件事的看法吧。

成都男青年:婚后基本都愿意加女方名字

黄先生

工作两年 一年前和女友分手

“当然要写女方的名字,”黄先生说,既然目标是过一辈子,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都一样,婚后的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名字什么的无所谓。就算最后人房两失,那也没关系,至少曾经真心相爱过。

赵先生结婚三年 某公司工程师

2014年,赵先生和妻子结婚,房子的首付是他出的,房产证上写的是夫妻二人的名字,月供是二人一起还完的。赵先生表示,“既然在一起,当然要把老婆的名字写上去,这也是给她的一个保障嘛。”

张先生工作三年 刚买房结婚

“房子是婚前购买的,只写了我一个人的名字,”张先生说,没有办法,父母把一辈子的积蓄都拿出来给首付了,但要求只能写他一个人的名字,“我去咨询过加名字的事情,据说要还清贷款后才可以加另一方的名字,所以打算过几年换个大一点的房子,只写老婆的名字。”

成都女青年:当然要加自己的名字

小金大三学生

“我又不是不付钱,只是没有交首付而已,既然我都愿意一起还月供了,那就必须要写上我的名字。如果我一分钱没出,不写我的名字没问题。”小金说,如果男方不写自己的名字,那婚就不要结了,没有意义。

张小姐工作三年 机场安检员

“凭什么不写我的名字?房子本来就应该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张小姐表示,即使首付是男方出的,也要写女方的名字,毕竟以后月供是大家一起还的。

王女士结婚十年

她家的房子是夫妻二人一起付的首付,房产证上写的是夫妻二人的名字。王女士说,其实自己并没有多在意写不写自己的名字,只是心里会觉得,写上自己的名字,就会多一份安全感,心里会更加踏实。

网友声音

支持樊胜美

@可爱的胖胖:没有樊胜美,就没有王柏川的今天。

@点点灼魅:加上她的名字很合理啊,他们只是付了个首付,以后每月还要还月供啊,结婚后难道不一起还吗?这也相当于两人一起买的房嘛!如果他全款买房那就无所谓啊。如果是我的话,我也会这么做。

@奉杏:说不该写女方的名字就不对了。不说谁为谁做过什么,最起码樊和王是相爱的,两个人结婚,房子本就应该是共同财产,况且贷款还是他们来还,凭啥不写女方名字?

支持王柏川

@kss帅帅:人家辛辛苦苦赚钱买的房子,你一分钱没出,为什么要写你的名字?就凭你长得好看?自己还理直气壮得不行了!

@某某8300:不知道为什么,都在同情樊胜美,她想要在上海有个家,可是什么都不用付出,还想要在别人爸妈出钱买的房上写她的名字,凭什么?

@布布点点手指:哪个出钱就该写哪个的名字,凭什么多写一个人名字。爱情的保障?爱情是最不靠谱的东西,没什么可以给到保障。

中立者

@Rosa:站在各自的立场上,樊和王都没有错,错在根本不合适的两人使劲儿往一堆凑。

@西原映像vi阿羊:他俩的结局注定是分手,两个人在一起对双方不够坦诚,都藏着自己的心思。

父母看法

怕“加名”主要担心分手

胡女士是一位媒体工作者,有一个2岁的儿子,她说“以后孩子结婚,如果首付都是我们出的,那肯定不写女方的名字,毕竟现在房子的价格这么贵,要是两人分手,那可不好办。”

同为媒体工作者的李女士却有不同看法,对于自己的儿子,她认为如果女方愿意一起还月供,那写上女方的名字也没有什么不妥,只要孩子们能够幸福地生活就好了。做父母的只盼望他们可以安安稳稳地过日子。

徐先生是一家电器公司的工作人员,有一个9岁的儿子,他说,“我们夫妻幸幸苦苦这么多年,就是为了等儿子长大以后,可以不为房子发愁,以后有了儿媳妇,他们能够幸福是最好不过的了,万一感情出了什么问题,也不能把房子赔进去。”

专家看法

社会学家:只要感情好,写谁的名字不重要

四川省社科院社会学家胡光伟接受天府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会出现王柏川樊胜美因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而分手的事件,说到底是因为两个人的感情并没有那么深,如果感情足够好,写谁的名字又有什么关系。他提醒,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醒

婚前婚后买房别傻傻分不清

律师卢晓倩认为,《欢乐颂2》王柏川母亲担心“如果樊胜美与其哥哥打官司输了,房屋会被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担心不无道理。因为若加上樊胜美名字,该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至于樊胜美说婚后愿意共同还房贷,卢晓倩说,根据婚姻法,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据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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