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两月三人身亡 都是不礼让行人惹的祸

2017-06-28 06:09:4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顾强记者:王小瑾

  6月26日起,成都交警在全市开展以“车让人”为重点的专项治理行动,对于通过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的行为,一律罚款 50 元、记 3分。昨日,是“车让人”专项治理行动开展的第二天,当天交管局又曝光了70位“车不让人”的驾驶员(10个图片曝光,60个文字曝光)。同时,成都交警公布了三起由于机动车不礼让行人,在两个月内,就有三位市民因此失去性命的案例。

案例一
机动车超速撞死过路人

  2017年2月2日下午,黄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H34**的小型轿车由红星路方向沿锦兴路往大业路方向行驶。14时58分许,黄某驾车行驶至锦江区锦兴路20号门前路段处时,遇行人李某某沿人行横道由其行驶方向左至右横过道路,黄某所驾车与李某某相碰,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肇事小型轿车进行鉴定:被鉴定车辆在驶离视频时的行驶速度介于61km/ h-66km/h之间。
  经调查:黄某驾车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让行,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黄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确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案例二
过马路信号灯由绿转红

  2017年1月7日早上,行人杨某由西玉龙街方向往羊市街方向行走。6时24分许,杨某在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经人行横道进入人民中路一段与西玉龙街交叉路口,杨某在通过路口时,交通信号灯转换为红灯,遇王某德驾驶车牌号为川ATV3**的小型轿车由人民北路方向在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通过该路口,王某德所驾车与杨某相撞,造成杨某受伤,车辆受损。杨某于2月4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小型轿车进行鉴定:川ATV3**轿车在事故发生时(视频图像中)的行驶速度为40km/h-45km/h。该小型轿车进入人民中路一段与西玉龙街交叉路口时,该路口人民北路方向往人民南路方向的机动车道交通信号灯为直行绿灯、左转红灯。行人进入人民中路一段与西玉龙街交叉路口时,该路口由西玉龙街往羊市街方向南侧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为绿灯。
  经调查:王某德驾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其他方向先被放行的行人优先通行,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王某德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三)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其他方向先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确定:王某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案例三
路口没红绿灯撞了行人

  2017年2月23日下午,罗某久驾驶车牌号为川A12T**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小南街由金河路方向往锦里中路方向行驶。14时14分许,罗某久驾车行驶至小南街与方池街交叉路口时,与由其车行进方向由右往左在人行横道线内过路口的行人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郭某某受伤。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川A12T**小型普通客车进行鉴定,川A12T**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时(视频图像中)的行驶速度为26km/ h-28km/h。经调查:罗某久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罗某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罗某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天府早报见习记者王小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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