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买单”不成迁怒老板被打 他将老板告上法庭

2017-07-04 13:45:12来源:华西都市报编辑:彭焘毛玉婷

封面新闻讯(龙法宣 记者 毛玉婷)杨某和朋友在餐厅用了餐,准备结账时发现,朋友已经抢先买了单。“感觉面子受损”,他与老板朱某争吵起来。随后,愤怒的两人抓扯、打斗起来,期间,杨某的鼻部、眼眶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事后,两人没能对赔偿费用达成一致,杨某将朱某告上法庭。7月4日,记者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获悉,由于朱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该院认罪认罚改革实施意见审理的首例案件。

据悉,这是一起由“抢单”引发的“血案”。2016年9月26日晚,杨某与朋友在成都龙泉驿区一饭店用餐。晚上8点过,当他准备到收银台结账时,老板娘告知,饭钱已经被其朋友支付。“感觉面子受损”,杨某和老板娘争吵起来,随后,老板朱某也加入进来。越吵越烈,杨某和朱某开始了抓扯、打斗。打斗中,朱某用手将杨某鼻部、眼眶打伤。杨某被打伤后,进入该饭店厨房,拿出菜刀,想要还击时,被他人阻止。见状,老板娘何某报了警。经鉴定,杨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朱某支付了杨某医疗费及相关费用9000余元,杨某不满意不谅解,便将朱某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中,杨某要求朱某赔偿伤残赔偿金6万元,误工费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15万元。朱某表示愿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15万元的赔偿要求过高,可在法院财政专户暂存30000元,拟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赔偿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与杨某因口角纠纷而发生抓扯、打斗,造成杨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但朱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杨某对自身受到的伤害有一定的责任。朱某用实际行动表明了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故尽管朱某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杨某的谅解,法院仍判处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由于杨某未能就误工费提供证明,而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范围,所以,他的15万元赔偿不能得到支持。

据承办法官胡栋梁介绍,该案是龙泉驿法院按照认罪认罚改革实施意见审理的首例案件。之所以判处缓刑,主要是考虑到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认罚。本案被告人和受害人尽管未能达成谅解,但未能达成谅解的原因是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是明显不符合司法公平的巨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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