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没谈成 创意被"盗" 成都一单位被判赔"乙方"9万

2018-04-24 06:28:18来源:成都商报编辑:陈乐

设计方案发给甲方后,甲方以设计公司的开价过高为由停止合作,但转过头又擅自用了这份设计方案,算不算侵权?日前,成都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成都世豪广场侵犯设计公司作品案,判决被诉公司赔偿原告9万元。

其实,在设计行业,甲方“反水”中途停止合作的情况并不罕见。更为常见的是各设计公司提供方案后被甲方比稿比价“PK掉”,之后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甲方又擅自使用被淘汰的设计创意。最终,设计者可能因为取证难、维权成本高,没有对自己的劳动成果进行维权。

对此,律师建议,设计者应同时具备对自己作品的定位认识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知识产权是私权,不告不理,作为设计者,理应增强法律意识,主动维权。”

司法维权

合作没谈成,创意却被“盗用”

为了2017年圣诞节成都世豪广场的美陈(美术陈列)项目,成都世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世豪公司)联系了广州一家从事美陈景观设计的公司。从2017年8月开始,双方就一直通过微信沟通项目主题、设计施工方案、报价等问题。2017年8月23日,世豪公司经理吴玉(化名)向该广州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菲(化名)发送了广场圣诞美陈的需求,并说明这个项目的预算是100万元。

双方经过近1个月的沟通和调整,基本确定了此次美陈项目的主题。同年9月27日,吴玉在微信上告诉刘菲,世豪公司将根据最终的设计稿和报价,进行多方比价来确定最终的合作供方。如果刘菲的公司没有通过价格比价,世豪公司会支付其2万元设计费。对此,刘菲表示同意。但对此部分沟通的内容,双方并没有签订相关协议。

2017年10月16日,设计公司向世豪公司发送了最终的设计策划书,但双方却在项目费用上产生分歧。最后,世豪公司以预算调整为由,认为刘菲的设计费用过高,准备选择其他厂家制作。世豪公司提出,按照前期约定,给予刘菲公司2万元设计费。

“此前沟通的内容没有通过公司法务审核,我们是本着合作的诚意才先行开始设计工作的。如果只给2万,那请世豪更换设计方案,否则我们会走法律途径维权。”刘菲说。随后,刘菲公司将有关成都世豪广场的设计文件一一进行了公证,包括设计图、主题形象、装饰点缀方案、产品尺寸等。

2017年12月25日,成都世豪广场在其微博上发布了店外广场上“圣诞树城堡”的实景照片,此前还发布了搭建场地和“圣诞树城堡”亮灯的照片。在2018年中国商业地产美陈大会上,世豪公司凭借此次圣诞节的美陈作品获得了“最佳创意奖”。刘菲公司发现后,将世豪公司起诉至高新区法院。

法院审判

“圣诞树城堡”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发现,被告“圣诞树城堡”的主题结构、颜色、灯光效果,和原告的作品基本一致,仅是在原告作品的基础上删减了楼梯、平台外的圣诞树,调整了几件摆件的摆放方式。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美陈设计方案是否构成作品,著作权是否由原告享有,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涉案美陈项目的最终设计方案为数张彩色效果图,是原告为了搭建被告圣诞美陈而特别设计的,为实际如何搭建提供了有效指引。原告通过手绘和电脑绘制出工程设计图,具有独创性,不是对已有事物的简单复制,因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涉案作品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几经易稿而成,原告提供的创作底稿和作品原件,可以认定原告是该图形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

虽然双方之前就美陈设计和设计费用达成初步一致,但最终没有签订合作协议,法院认为,原告有权以著作权纠纷向被告主张权益。而在沟通期间,原告多次修改方案,并把相关策划图片发给被告,因此被告实际中接触了原告的相关作品。通过对比被告案涉商场最终呈现的美陈展品,除了细节变动和部分删减,无论外观还是内部结构,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审理认为,在没有经过原告许可、未予署名、也没有支付费用的情况下,被告修改并使用原告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涉图形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9万元。

行业现状

小公司常陷“维权难”

设计方案经过“比稿”,甚至“比价”后被甲方淘汰,甲方又偷偷剽窃设计创意的现象,在从事广告设计的杨女士看来十分常见。杨女士记得自己刚入行时,经历过一次比稿,最后她所在公司的策划被选中,但甲方要求他们模仿参与比稿的另一家公司的创意来修改方案。之后,甲方因此被对方起诉,以赔偿设计者收尾。

“一般大公司会有精力去维权,但像我们这样的小公司精力和财力都有限,即便被剽窃了,也不会每次都去维权。”杨女士认为,这种维权成本很高,难度大,历时又长。

设计行业之所以维权难,杨女士认为关键原因是取证困难。“我刚说的侵权案,属于剽窃比较明显的,对方也有足够证据。但一般来说,甲方通过比稿比价阶段拿到不同的设计方案,即使剽窃也不会大面积使用,而只有一小部分相似的话,就未必能构成侵权。”

另外,身处广告设计行业十多年的杨女士发现,现在分这块市场蛋糕的公司越来越多,而且是处于弱势的服务方。不少公司为了维持行业内的好名声,与对应领域内的潜在甲方企业搞好关系,以求更多合作,自身想要维权的想法就更少了。

律师建议

设计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主动维权

“设计成果除了策划书、底稿外,还有一些创意、想法,这种侵权行为其实很难界定。”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说,认定知识产权侵权在法律上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一般是通过比对,达到绝大相似度,相似度在80%以上,才有可能被认定抄袭、剽窃等。

郭刚建议,设计者要有一定防范意识,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不轻易把设计方案发给甲方。如果需要进行比稿或其他先行展示方案的情况,那设计者可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为自己的底稿加密,或者打上无法去除的标记,以证作品的来源。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春海认为,对于是否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设计者首先要对自己的作品有清楚的认识,即作品能否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以及被涉嫌侵犯后,设计者能够主张何种权利。“有的设计成果不一定能成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即不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设计成果,只能说存在专业道德问题,但不能构成侵犯设计者的知识产权。”黄春海建议设计者完整保存好自己每一个创作成果和每个阶段的设计底稿。提交给对方时,留存送达的依据。

对于当前有些设计者因维权成本高而放弃维权的情况,黄春海认为知识产权是私权,一般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作为设计者,理应增强法律意识,主动维护个人权益。此外,一些行业协会、机构等逐渐开始提供具有互助性质的维权协助,或许可以帮助设计者完成更加高效地维权。成都商报记者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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