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开走醉汉的车索要3千 到底犯啥罪?看看法院判决

2018-04-27 06:15:07来源:成都商报编辑:刘波

  生活中我们会接触到不同的人,遇到不同的事,这些人和事也许让我们陷入复杂的纠纷中。今天,通过3个故事,我们一起了解一些法律小知识——

  知道自己依法享有哪些权益,抑或是行为的边界在哪里?

  人身财产安全篇

  醉汉开走醉汉的车

  牵出一堆法律问题

  一起“抢”车案

  罪名几度变

  立案罪名:盗窃罪

  逮捕罪名:抢劫罪

  判决罪名: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

  法律解析:

  ——尤某饮酒后偷开他人汽车,对在车上的车主进行语言恐吓,车主跳车后继续驾车行驶,并造成车辆轻微损坏,其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尤某在完全控制他人车辆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损毁车辆相威胁,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财产权利,构成敲诈勒索罪。

  朋友离开后,喝麻了的车主游某躺在车里睡着了,没想到,来了个陌生的醉汉尤某将他的车开走了。车子开到一半,游某才醒来。“我在云南有几条人命!找个深坑把你车和人一起埋了!”驾驶座上的尤某喝酒的原因是刚和妻子吵了架,而他将气撒在了车主游某的身上。

  游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开门跳车。尤某一路开到街子古镇,并在当日早上十点通过微信要求游某给其转账3000元,才将车还给他。一个小时后,警方就找到了他,而他还在车里睡觉……

  对于尤某,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以抢劫罪逮捕,后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而法院以尤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和寻衅滋事罪判处。

  一个醉汉车上睡觉 另一醉汉开走车

  微信索要3000元才还车

  2017年8月9日晚,游某驾驶其父的“尼桑逍客”汽车到崇州市区饮酒后,其朋友舒某代其将汽车开到大划镇画江大道北一段治安岗亭附近停放,舒某离开后,游某留在汽车后排睡觉。

  8月10日凌晨3时许,尤某因为和妻子吵架,与工友陈某等人在大划镇沿河街一起喝酒。喝了六两白酒后,尤某离开。在步行经过游某的车时,发现车门未锁,车钥匙插在车上,尤某遂将车开走。

  “你是谁?为什么开我的车?”在开往元通镇途中,游某醒来,双方发生争执。期间,尤某用语言恐吓游某:“小心我找一个深坑把你的车和你人一起埋了,我在云南那边有几条人命在身上。”游某感到害怕,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择机打开车门跳下汽车,导致身体轻微擦挫伤。游某跳车后,尤某继续驾车行驶,开到街子古镇“青城马术俱乐部”路段后,他将车停放在路边。

  当日早晨十时许,尤某萌生了索要财物的念头,给游某手机发短信,要求加为微信“好友”。随后,尤某通过微信要求游某给其转款3000元,并扬言如不付款要将汽车损毁。

  然而,仅一个小时后,警方通过车载定位系统找到了这辆车,将尚在车内睡觉的尤某抓获。事后,警方调查发现尤某没有犯罪前科。经鉴定,这辆汽车价值6.2万元。

  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和寻衅滋事罪获刑

  “抢车者”要蹲10个月牢

  今年4月24日,崇州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尤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认为,尤某饮酒后偷开他人汽车,对在车上的车主进行语言恐吓,车主跳车后继续驾车行驶,并造成车辆轻微损坏,其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尤某在完全控制他人车辆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损毁车辆相威胁,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财产权利,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尤某敲诈勒索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所犯二罪均予以从轻处罚。

  定罪之困

  醉驾?盗窃?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

  “抢车者”犯了什么罪?

  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本案在定罪上颇为曲折: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的案,批捕上是以抢劫罪逮捕,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两种罪都不符合,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并得到法院支持。成都商报记者为此采访了法院和检察院对本案的承办人。

  Q1:为什么不追究被告人醉驾?

  承办法官陈澍:

  公安机关没有来得及固定证据。醉驾需要严格的证据,需要抽血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Q2:为何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

  承办法官陈澍:

  因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根据被告人一贯的供述和表现,他没有非法占有汽车的故意。尤某辩称,自己开走汽车只是因为“开着玩”,如果说这还是主观的,那么客观上,尤某在第二天主动联系被害人索要3000元的“赎回费用”恰恰体现了他不要汽车,没有占有汽车的意图。

  在车主苏醒后,被告人依然控制着车辆,这也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因为通常只有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才能算盗窃。

  Q3:为何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

  承办法官陈澍:

  抢劫也需要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意图,被告人没有占有汽车的意图。此外,抢劫必须有暴力威胁的情节,被告人在实际控制车辆以后,以毁坏车辆相要挟,索要赎金,是一种交换。

  承办检察官羊娟:

  被告人整个行为带有随意性,没有这方面的故意,时间、地点、人物都是不特定的。

  Q4:被告人如何构成寻衅滋事罪?

  承办法官陈澍:

  恐吓只是其中一方面。醉酒偷开他人汽车,本身就是一种危险行为。另外,被告人在受到车主质问后没有停车将车辆还给车主,也没有驶回原地的意思,还说恐吓的话使车主恐惧而跳车。再有就是在被害人跳车后,被告人没有查看车门,在车门没关的情形下开车。综合这些因素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

  承办检察官羊娟:

  如果敲诈勒索的金额没有到3000元的话,其实敲诈勒索罪的罪名要被寻衅滋事罪吸收,换言之就只有寻衅滋事罪。但巧的是,被告人的金额刚好达到了3000元。

  Q5:被害人跳车受伤,被告人是否要专门为这一点承担法律责任?

  承办检察官羊娟:

  两人都处于醉酒状态,车上到底发生了什么,已无法得到确切证实。不过被告人还是要承担民事方面的责任,而且被告人是主要责任。如果被告人是有意识地进行抢车,明确表示要车子,并且使得被害人受到带有人身紧迫性的威胁,那么被告人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承办法官陈澍:

  这个有争议,是个疑难问题。刑事上,最后寻衅滋事罪的定罪其实包含了这部分法律责任。但被害人是自己跳车的,没有非常严格的因果关系,跳车的直接原因有可能并不是因为恐吓的言论,而是被害人认为自己看到了抽刀的动作,但事实上没有刀。所以要具体分析情形,看被害人是否是不得不跳车,如果被害人提出“停车、停车”的要求,但被告人不同意,继续疯狂行驶,在这种情况被害人的跳车和被告人不停车存在很强的联系,被告人肯定要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不一定。成都商报记者 祝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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