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拒赔后房屋被抵债 法院认定拒赔错误 房屋涨价的损失 保险公司该赔么?

2018-06-20 06:15:35来源:成都商报编辑:陈乐

■2014年,王胜美夫妻雇佣的水泥罐车驾驶员杨斌受伤,王胜美找到当时为水泥罐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以物流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得到的是一纸拒赔单。

■为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杨斌将王胜美夫妻和物流公司告上了法庭。2016年2月24日,法院判决杨斌受伤费用须由王胜美夫妻承担412710.23元,扣除已支付的88000元,还应支付杨斌324710.23元。

■2016年4月11日,迟迟未收到32万余元补偿款的杨斌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随后,王胜美夫妇位于青羊区的一套房产被法院拍卖,该套房屋共拍得95万余元,其中部分用以赔付杨斌。

■2017年1月,王胜美向法院提起保险纠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第三者商业责任险。2018年5月9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胜美夫妻支付理赔款8.8万元。

■2018年6月14日,记者在某二手房网站查询后发现,被拍卖的房屋,小区内同等面积的房产现在卖价在180万-230万元区间,远高于当时的拍卖价95万余元。

一起事故,自己雇佣的驾驶员受伤,由于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王胜美(化名)的一套学区房被法院执行拍卖,其中部分用来赔偿司机。一年后,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拒赔是错误的。

王胜美现在面临的问题是:“赢了官司亏了钱”。当初那套房现在涨价至少一倍,如果保险公司当初不错误地决定“不赔”,她也不用拿房子抵债。

雇佣驾驶员受伤 承保公司拒赔付

2014年4月3日,是王胜美夫妻所雇佣的驾驶员杨斌(化名)受伤的日子。当时,王胜美与丈夫卓林(化名)从事水泥生意已有好几年,为经营方便,他们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汽车挂靠经营合同》,把一辆水泥罐车挂靠于该处经营。

事发当晚23时许,杨斌驾驶水泥罐车至郫县某搅拌站卸水泥时,发现连接水泥罐车和搅拌站水泥罐的胶管堵塞,为检查堵塞原因,他爬到水泥罐车罐体顶部检查车辆设备是否出现故障。就在此时,不幸发生了——水泥罐车顶部密封盖猛地弹起,击中他的脸。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后,杨斌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

由于伤势严重,杨斌的治疗花费巨大,王胜美用四处凑来的88000元,暂时以借支的方式支付了一部分杨斌的医疗费。王胜美找到了当时为水泥罐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以物流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她所挂靠的物流公司曾于2014年3月25日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车上责任险(驾驶员)、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虽是以物流公司的名义代买保险,但所有的保险费用都是由实际车主卓林和王胜美支付的。

让王胜美失望的是,她得到的是一纸拒赔单。2014年7月3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机打《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通知书上的拒赔理由载明如下“XX物流公司:您的车辆于2014年04月04日在成都市郫县发生的事故,有关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但具体是何种规定,拒赔通知书上没写明。为何当时没有写明拒赔原因?该保险公司向记者解释,每个案子情况不一样,具体的拒赔理由也不同,系统直接打印出来的拒赔通知书上虽没详细写明原因,但送达拒赔通知书时会根据客户的疑问进行详细的沟通和解释。

雇主被判赔偿41万余元后起诉向保险公司追偿

自己的伤情无法再等,余下的一大笔医疗费还没有着落,为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杨斌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卓林、王胜美和物流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进行赔偿。

一审中,双流区人民法院认定物流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由杨斌自行承担30%的事故责任,水泥罐车所有人卓林承担70%,但因王胜美与卓林系夫妻,水泥罐车也是由二人共同经营,王胜美对该车的管理也负有义务,故应与卓林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后经法院计算,杨斌受伤费用共计589586.04元,须由卓林、王胜美承担412710.23元,扣除已支付的88000元,还应支付杨斌324710.23元。2016年2月2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王胜美和卓林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和赔偿金额都已经划定,王胜美却犯起了愁,她向记者表示,“当时真不是我不想给,确实是经济困难,是真的没钱。”据王胜美所讲,丈夫卓林2013年就去了北京打工,事情发生后所有问题都由她代为处理,保险公司又拒绝赔偿,她实在没有钱能给杨斌。

2017年1月,王胜美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保险纠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8.8万元。为何金额是8.8万元而不是总赔偿额41万余元?王胜美表示,当时她们仅向杨斌支付了8.8万元,还没把全部41万余元赔偿款支付给他,所以只能起诉这8.8万元。对于王胜美的起诉,保险公司提出,王胜美与卓林并未与他们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以保险纠纷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也超过了2年的保险诉讼时效。况且事故是驾驶员杨斌驾驶该车辆时发生的,所以他并不是第三者,保险公司也不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保险官司还未打完 房产已被法院执行拍卖

这场保险纠纷官司还没等到审理结束,期间又出现了一个新的插曲。2016年4月11日,由于王胜美和卓林一直无钱给付,迟迟未收到32万余元补偿款的杨斌向双流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随后,王胜美夫妇位于青羊区的一套房产被法院拍卖,该套房屋共拍得95万余元,一部分用以赔付杨斌,一部分用以偿还银行贷款。

2017年4月14日,锦江区法院审理保险纠纷官司第一次开庭之日,杨斌收到了双流区法院支付的该案执行款358682.23元(含滞纳金),也因此,王胜美方表示并未来得及变更诉讼请求。2017年6月30日,王胜美夫妻收到剩余案件执行款6万余元。

官司终胜诉 保险公司应赔付第三者责任险

锦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该水泥罐车是以物流公司的名字投保,但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卓林,保费也由卓林和王胜美支付,两人与物流公司之间仅为挂靠关系。所以,卓林、王胜美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车辆享有利益,亦享有车辆的保险权益,以自身名义直接向保险公司起诉符合实际情况。且商业三者责任险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不仅指知道事故的发生,还需知道具体的损害范围或赔偿金额。王胜美和卓林就本次事故曾向保险公司申请过理赔,后被拒绝,不存在怠于主张权利。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提供劳务损害赔偿纠纷二审判决时,对杨斌的具体赔付金额才予以确定,诉讼时效应从二审判决作出时开始计算。

而驾驶员的定义是应在合理有效的范围和空间内对车辆进行操控。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停止状态,杨斌爬到水泥罐车罐体顶部,已不在驾驶室内,其行为已不是在履行作为驾驶员的职责,该空间亦不属于三者险种的“车上人员”,杨斌的身份已从驾驶员转换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2017年10月20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胜美、卓林支付理赔款8.8万元。2018年1月9日,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8年5月9日,成都市中院维持了原判。在2018年5月底,保险公司已把应当赔付的8.8万元(前期已付5万元)与按照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还应赔付的剩余30余万元支付给王胜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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