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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例 上树捉51只野生幼鸟有罪罚款五千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6-11-08 10:15:3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消息  两名被告在小鸟出生季节捕捉了51只野生幼鸟,这是成都首例以非法狩猎罪判决的案件

   昨(7)日,记者从成都市检察院获悉,因非法捕捉国家级和四川省保护的鸟类,冯志春、刘本军被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一审判定为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五千元。据悉,这是成都市首例以非法狩猎罪判决的案件。

  >>>首例案件

  上树抓鸟被判有罪


  2006年四五月份正是小鸟出生的季节,冯志春、刘本军先后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和乡、成华区龙潭乡、圣灯乡、成都地质学院附近,采用掏窝方法捕捉了幼鸟51只,其中有11只为棕背伯劳亚(马伯儿);3只为白头鹎亚(白头倌儿、白头翁);4只为红尾水鸲雏鸟(石燕);另外33只为鹊鸲(四喜),大部分小鸟羽毛尚未长全。他们将抓到的小鸟用鸟笼或鞋盒装好,边捕边喂。之后,二人再次抓鸟时被青白江区人和乡的护林员发现并带到了派出所。

  经有关部门鉴定,除4只红尾水鸲为四川省保护的野生动物;其余47只鸟均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法院认为,二人非法捕捉这些鸟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狩猎法规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判处罚金五千元。二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今后再也不抓鸟了。

  >>>专家说法

  在禁猎区狩猎违法


  由于这起非法狩猎案在成都市是首例,一般市民对该罪名很陌生,记者专程赴青白江检察院采访了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他介绍说,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名词解释

  禁猎区禁猎期


  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如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等区域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

  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而分别划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其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拥有良好的繁殖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供人们永续利用。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规律规定。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
    谷萍早报记者何娇娇  
编辑:邱波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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