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印发 四川省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

2017-02-22 06:22:40来源:四川日报编辑:顾强

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不同流域、行政区域和行业。我省河湖众多、水系发达,保障河湖健康,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省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目标不动摇,深刻认识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在坚定促进转型发展、坚决守护绿水青山、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约束和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等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做好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做到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方案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确保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管护。把加强法治建设作为根本性制度措施,切实将涉河湖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巡查,严禁涉河湖违法活动。

——坚持党政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各地党委、政府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实行联防联控,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属地管理。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逐级逐段落实河长,明确各级各段河长职责,夯实河湖管理保护的属地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建立健全河湖污染治理责任机制,加强涉河湖排放监督,严格污染责任追究,创新治理模式,督促河湖污染得到及时有效治理。

——坚持层级考核。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加快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的分级治理体系。

二、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省级实行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总河长负责制,构建党政主导、部门联动、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河湖管理保护组织领导体系。

(一)成立四川省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省委书记担任组长,省长、省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有关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担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组织制定落实河长制工作重要政策措施,研究解决跨部门、跨领域、跨流域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二)设立总河长和总河长办公室。省长担任总河长。省内10大主要河流实行双河长制,省级河长由有关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担任。总河长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及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总河长办公室实行河长联络员制度。四川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水利厅,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总河长、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拟制省级层面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督导市、县、乡同步全面落实河长制相关工作;督促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三)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河湖所在市、县、乡均要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各地党委、政府作为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主体,要抓紧明确本行政区域主要河湖河长及各级各段河长,并进一步细化实化河长工作职责。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建立工作机制,在河长的组织领导下,提出河长制办公室设置方案,明确牵头单位和组成部门,配备工作力量,落实职责和经费,制定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

三、重点工作

在全面梳理分析我省河湖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基础上,按照一河一策的思路,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分工、主要内容、时间节点、保障措施等。

(一)确定河湖分级名录。根据河湖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抓紧提出由各级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

(二)细化实化主要任务。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调研评估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辖区内河湖现状,细化实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任务,结合实际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管理保护措施。

(三)制定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

立足不同区域、不同江河实际,以问题为导向,按照分类指导、因河施策、因地制宜的要求,提出着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的方案。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妥善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联动推进治理、管护与建设工作,保障江河湖库水环境持续改善、水功能正常发挥。

(四)制定各级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抓紧制定省级层面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细化阶段性目标任务,确保在2017年年底前出台,并于2018年6月底前完善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市、县、乡要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同步推进相关工作。

四、落实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党委、政府要把全面落实河长制、保护河湖健康,作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挂帅出征”担任河长,带头落实河长制工作,适时召开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推进会和部署会。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河湖管理保护的合力,确保全面推行河长制的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要与流域规划相协调,强化规划约束。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要明晰管理责任,加强系统治理。要积极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经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河长负责、一河一策、综合施策、多方共治的河长制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配套工作制度,形成河湖管理保护的长效机制。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制定和审议河长制重大措施,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部门协调和上下联动机制,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涉河湖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强化上下协同作业,同步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加强对下一级河长制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层层压实责任。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落实河长制工作。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各级河长负责牵头组织督察工作,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进行表扬奖励,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建立验收制度,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建立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河一整改清单,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三)加强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建立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信息报送制度,动态跟踪进展情况。自2017年1月起,各市(州)河长制办公室每两月将贯彻落实进展情况报送省河长制办公室,第一次报送时间为2月20日前;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总结报送省河长制办公室。

(四)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对河长制工作进行权威解读和权威信息发布,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将河长制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制定专项宣传方案,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开展推行河长制情况的跟踪调研,总结宣传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好举措、好政策。

(五)严格考核问责。将河长制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等专项考核,纳入各地党委、政府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及有关成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加强河长制工作的督查督办,定期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和通报,对落实河长制工作不力,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岸线管护、水生态修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执法不严的,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管理,并严格追究责任。各地要针对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

(六)加强社会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非政府组织参与河湖管理保护。加强门户网站投诉信箱、环保投诉热线、阳光政务热线、来信来访等受理工作,认真办理群众对河湖管理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办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鼓励、引导民间环保组织有序参与,聘请相关专家学者、生态文明志愿者、政风行风监督员等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适时开展河湖管理保护第三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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