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主体
压实县乡两级部门职责明确农房建设承揽人责任
按照《办法》,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和乡政府将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乡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应当建立涵盖乡(镇)、村两级的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这将改变我省农房建设管理机构极不健全的状况。但如何将责任“压实”?
省住建厅明确,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房建设申请人拒不受理或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办法》规定履行监管指导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将对乡政府及县级住建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为化解农房建设中建筑施工人员缺失的“尴尬”,《办法》明确,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可采取成立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组织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农房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同时按自愿参加的原则对农房建设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省住建厅村镇处介绍,部分贫困县已经进行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尝试。2016年,88个贫困县中,30%的县都采取了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监理公司、设计公司、施工单位等对农房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以南部县为例,南部县政府出资近百万元,遴选9家监理单位监管村民建设农房质量安全。”
此外,对于农房建设承揽人,省住建厅也明确其法律责任,要求对于无施工图或擅自变更设计图、不接受监督造成安全事故等行为,情节严重时主管部门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将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