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十条政策 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 鼓励双向兼职

2017-03-25 05:59:33来源:华西都市报编辑:顾强记者:杜江茜

制图/高翔

  四川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的人才管理体制再度“松绑”。
  3月24日,记者从四川省人社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近日制定出台的《四川省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自主权十条政策》(下文简称《十条政策》),即日起,四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将在公开招聘、人员流动、编制管理、岗位管理、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等多个方面,拥有更多的人事自主权。
  “《十条政策》着眼于向用人主体放权、给人才松绑,对推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全面创新改革事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省人社厅副厅长张光伟表示,《十条政策》中所涉及的大部分内容均能立即落地执行,少数涉及到具体实施细则的条款也正在加紧制定中。

1 扩大招聘自主权 可自主确定招聘条件、时间和方式

  根据《十条政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以后在人才招聘上,既可以参加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招聘条件、时间和考试考核方式。同时,相关单位还可参加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赴外组团招聘,考核招聘硕士及以上人员。
  就招聘程序而言,招聘方案核准及拟聘人员审核确认均由主管部门负责,进一步优化程序,减少环节,有利于提高招聘效率。

2 畅通人才流动渠道 允许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兼职

  在畅通人才流动方面,相关负责人表示,《十条政策》从三方面作出了规定。
  “首先是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取得报酬或奖励。”其次,支持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担任兼职教授或创业导师。
  值得注意的是,该政策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流动的管理,全部调整下放到主管部门,“能进一步落实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减少流动办理环节。”

3 创新编制管理方式 建“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保障工程”

  《十条政策》提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可在核定编制总量内办理入编手续,不受用编进人计划限制。对编制不足但单位发展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可按程序申请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
  对此,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解答透露,省机构编制部门建立了“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保障工程”,从省属事业单位改革收回的事业编制中,专门划出一部分事业编制,用于编制不足的省属事业单位及有关特殊领域和重要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

4 扩大职称评审自主权 外语和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对于备受关注的职称评审自主权,省人社厅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表示,将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自主评审,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制定评价标准、自主组建评聘机构、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同时,进一步激励创新创业,离岗创新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离岗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作为职称评聘重要依据,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取得显著成效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最后,将进一步优化外语和计算机条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对于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特点自主确定,或由评审机构根据行业实际将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纳入评价要素,在职称评审中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评价办法。

5 扩大薪酬分配自主权高层次人才可取得其他合法收入

  根据《十条政策》,将突破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结构比例限制。在绩效工资总额内,高校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分配办法,自主进行内部分配。
  其次,允许相关单位对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给予能体现其价值的合理报酬,允许对做出贡献的职务成果、科研项目完成人、成果转化人员给予专项奖励,对面向社会承担科研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的科研人员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并“放权”给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绩效工资总额。
  同时,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划归完成人和团队部分、以及科研项目中按规定绩效劳务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目的是发挥收入分配激励导向,增加科研人员的项目成果性收入,鼓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杜江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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