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四川省委:关于提前防范共享机动车面临的安全隐患的建议

2018-01-26 09:35:0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杨琴

共享经济的发展,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共享机动车、共享单车为代表的共享出行,给人民群众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随着业态发展,网约车成为共享机动车的主力军,大量个人私家车加入了网约车的队伍,而传统模式下的租赁公司也通过加入平台成为网约车大军的一部分。

庞大的共享机动车业态除了改变人民群众的出行方式外,还为部分人群提供了就业机会。以公布的情况来看,最近一年共有2107.8万人通过滴滴平台获得收入,相当于2016年全国第三产业就业人员的6.2%。其中有137万司机来自零就业家庭。

但同时,共享机动车出行带来的社会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接入共享出行平台的大量私家车和不少租赁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运营”,并按照“非运营”的使用性质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保险。以成都为例,小型车总量有400多万台,以租赁公司名义登记上牌的车辆数3万台左右,其中上户登记时使用性质为租赁的不到4千台,而另外2万多台租赁公司车辆以“非营运”上户并按照“非营运”性质向保险公司投保,同时还有很多私家车用于营运。一旦此类共享机动车在共享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法》及商业车险条款,认为该事故车辆“改变了机动车使用性质”,予以拒赔。从各地法院判决结果来看,大多数法院均支持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理由。这种情况下,如共享机动车所有者自身无赔偿能力,事故中的受害者将无法得到有效治疗和补偿,而共享机动车所有者或者司机的家庭也将陷入困境,特别是对交通事故中的伤亡者及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

虽然国家及各地政府对共享出行的机动车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操作层面上难度较大。

建议:

1.细化法规,加强管理部门对共享出行机动车的管理。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共享出行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经营共享出行平台的公司,我省公安交管部门应要求其提供平台上的机动车数据,从源头上加强对这些车辆的管理,车辆的安全性能也可参照营运车管理模式。对共享出行机动车的驾驶员可参照营运车驾驶人管理体系进行管理,从强化法规意识和规范驾驶人员行为的角度加大安全保障。

2.强制数据共享,让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保障功能。经营共享出行平台的公司将车辆数据向我省的保险行业提供,以便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时候按照实际使用性质承保,充分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3.鼓励保险行业创新开发共享出行机动车的专项保险产品。因部分挂靠共享平台的个人车主并非全天候用于运营,而按照“营运”投保商业车险和按照“非营运”投保的保费差价过大,增加了个人车主的经济负担,不符合公平原则。建议通过探索创新,依靠大数据分析,根据运营时间、次数等,开发共享出行机动车专项保险产品,避免一刀切,防止如果强制要求共享平台上的所有车辆按照营运性质投保商业车险导致部分个人车主退出平台,让共享出行机动车充分发挥绿色出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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