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自燃,烧毁价值16万元蔬菜 谁该担责?

2018-04-19 06:37:04来源:成都商报编辑:陈乐

高速公路上一场火灾,烧毁了一车蔬菜,并给托运方烧出了一个法律难题:驾驶员、车主、运输公司,谁来为这起事故埋单?两年前,雅西高速上,一辆货车侧翻并发生自燃,车上载着的价值16万元的蔬菜全部损毁。驾驶员小斌并非车主,而车主又将这辆车挂靠给了运输公司,托运方多方索赔无果,干脆将三方告上法庭。

事故:挂靠车高速路侧翻自燃

2016年4月15日,陈某与货车驾驶员小斌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由小斌驾驶货车,将一车蔬菜从四川省米易县运至四川省彭州市。第二天,小斌驾驶该货车途经雅西高速汉源县九襄镇路段时,车辆侧翻发生自燃,致使价值16万元的蔬菜全部损毁。多方索赔无果后,陈某一纸诉状将驾驶员、货车车主古某和该辆货车所挂靠的物流公司三方告上法庭,索赔16万元。庭审中,陈某指出,小斌作为物流公司的驾驶员,与其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并且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乙方(小斌)在运输途中,必须安全行驶,若发生交通事故,货损、货差、货物丢失、腐烂等应由乙方负全部责任。”而古某是货车车主,且货车同时还挂靠在物流公司,因此小斌、古某和物流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而物流公司则辩称,本案运输合同是小斌与陈某签订,并且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古某,车辆的运营支配权和所有权归古某所有,而非物流公司所有,小斌也不是物流公司的驾驶员,陈某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没有道理。小斌则表示,车辆是挂靠的,自己也不是车主。货车车主古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驾驶员赔偿全部损失

近日,该案在彭州法院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古某与物流公司为挂靠关系,小斌是车辆实际驾驶人,运输合同系小斌个人托运方陈某直接签订,其行为不能代表古某和物流公司。据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上的责任)及合同的相关约定,依法判决驾驶员小斌赔偿托运方人民币16万元。

本案承办法官宋姗介绍,机动车挂靠营运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实际上,挂靠关系可以理解为双方的一种有偿使用资格证的合同关系。”宋法官表示,物流公司与实际车主签订挂靠协议,并允许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等于向社会公示,该公司是车辆的运输主体,在运营过程中,如果实际车主以公司的名义与承运的驾驶员签订运输合同,是对公司运输经营的代理行为,万一发生事故,本应由物流公司承担责任。但实际车主如果没有以公司名义签订运输合同,则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内容来分析。宋法官表示,本案中小斌作为实际驾驶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不能代表古某和物流公司。从合同的相对性来说,本案运输合同的实际承运人应当认定为小斌,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小斌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王月诗 成都商报记者 祝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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