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湘的伤口主要集中在头部和脸部等处
“妈妈,我现在不帅了,也不漂亮了。”这两天,5岁半的小男孩湘湘(化名)有时候会拿着手机自拍,当看到自己的伤口时,他哭了。
湘湘家住德阳市罗江区慧觉镇,12月2日下午,他和妹妹与另一名叫西西(化名)的小朋友一起在隔壁邻居家玩耍。不料,邻居家的藏獒意外挣脱链子扑向孩子,湘湘为了保护妹妹,被藏獒两次扑倒撕咬,头部和脸部多处被咬伤,缝了38针。6日,来自罗江区人民医院消息,经过救治湘湘已经脱离生命危险。藏獒已于5日下午被警方击毙,但摆在湘湘家人面前的,是治疗费以及对孩子今后的担心。
为保护妹妹 男童被藏獒咬伤 缝了38针
6日上午,在罗江区人民医院的病房里,5岁大的湘湘正坐在病床上目不转睛地看着动画片。记者看到,湘湘的眼睛还有些肿,头上和脸上多处受伤,经过缝合后,已经结痂。“太造孽了,(湘湘)才住进来的那天晚上,头上、脸上全是血。”罗江区人民医院外二科病房里,提起湘湘被咬伤的事,隔壁床的家属连连叹气。
“昨天晚上他就一直哭闹,经过这件事后,他心里肯定是有阴影了。”病床旁边是湘湘的妈妈何贤莉。孩子出事的当天,何贤莉和丈夫正在外面打工,听到儿子被咬伤后,赶紧回到家里。“脚都软了,一直在抖,下楼的时候差点摔了一跤。”
养藏獒的村民家与湘湘家相距100多米,平时湘湘也去玩耍过。湘湘说,当天他带妹妹和西西去耍,“本来我不想去(隔壁邻居家),但妹妹和西西要去。”湘湘也跟了进去,没想到,藏獒把链子给挣脱了扑上来。“一进去就看到狗了,吓得我们赶紧往外跑,狗去扑妹妹,我怕妹妹被咬到,我让她先走,结果狗就来扑我。”
两名小女孩跑在前面,湘湘跑在后面,随后被藏獒扑倒撕咬。当时在养藏獒的村民家里只有一位80多岁的老人,老人用尽力气将藏獒拉开,但是藏獒体型大,力气也大,老人根本拉不住,狗挣脱了老人将湘湘扑倒,接着,老人再次把藏獒拉开,湘湘才有了逃脱的机会。
受伤的湘湘立即被送往慧觉镇卫生院冲洗伤口、缝合,随后,又被送往了罗江区人民医院治疗,缝了38针。
“被咬伤了,湘湘还一直在说自己不对,没保护好妹妹。”何贤莉的眼里闪着泪花。“娃娃太懂事了,我们听了心里真不是滋味。”
家长忧心治疗费 也担忧孩子的未来
医生介绍,湘湘的伤口主要集中在头部和脸部等处,事发后,已经进行了狂犬疫苗和免疫球蛋白注射。
在何贤莉的眼里,湘湘是一个懂事的孩子。“不仅懂事,他还是个爱美的孩子。”何贤莉介绍,湘湘很有主见,喜欢自己挑衣服,去理发都是自己选喜欢的款式。这次受伤了,当湘湘用手机自拍时,看到头上和脸上的伤痕,就哭了,“他说自己不帅了,不漂亮了。”
据罗江区人民医院主管医生王聪介绍,湘湘主要是广泛性头皮挫裂伤,失血较多,伤口最长达6厘米。“他脸上、额头和头上的这些伤口,我还可以给他做整形,但是狂犬病的潜伏期很长,今后会不会有后遗症?”
另一件让何贤莉颇为忧心的是治疗费。“家里面还欠着债。”何贤莉介绍,目前已经花费了几千元的治疗费用,而且已经欠了医院的钱。据了解,何贤莉的家是一个组合家庭,目前家里有三个小孩。何贤莉说,因为生病的原因,家里之前就已经欠了6万元左右的债务。如今,湘湘又被狗咬伤,更给家里加重了负担,“就算是砸锅卖铁我也要把他治好。”
“我最担心的是他的未来,会不会留下后遗症?”除了医疗费用,何贤莉更担心的是儿子的将来。
两次毒狗不死 狗主人求助警方
罗江警方出动特警将藏獒击毙
6日上午,记者来到罗江区慧觉镇龙王村2组,咬人的藏獒已经被击毙,主人范女士一家也不在家,大门紧锁。
事发后,当地村民透露,藏獒主人两次想把狗毒死,但未成功。“第一次好像买了七包‘三步倒’,藏獒吃了没事;第二次好像买了14瓶毒鼠药品,也没有成功。感觉那条狗看起来是越吃越精神,特警来了,才用枪打死的。”
罗江警方向成都商报记者证实,事发当天,藏獒主人向当地镇政府提出申请后,罗江区警方出动特警,用枪将藏獒击毙,消毒后掩埋。
“目前最主要的就是要先把娃娃治好。”对于藏獒伤人一事,在电话里,藏獒主人不愿多说,范女士称,事发后她也多次去看望伤者,也会承担相应责任。事发后,湘湘家人报了警,当地村委会介入此事,将对此事进行调解。
律师说法
狗主人应承担 伤者医疗费护理费 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
据了解,2016年12月,德阳市出台《德阳市狂犬病防控及犬只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限养区和犬只进行了规定。同时,还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至辖区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进行治疗,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养犬单位和个人在其犬伤害他人后,对其伤人犬应及时送交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留验、检查,发现狂犬或疑似狂犬病犬,应立即依法灭杀,尸体作无害化处理,有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王英占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本案的狗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包括,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
同时,藏獒属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根据侵权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其饲养人也就是本案的狗主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伤男孩的家人如无力支付相关医疗费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在法院下达先予执行裁定书之后,狗主人应当先行支付医疗费。
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蒋健认为,如果湘湘当天有逗狗行为,那么湘湘的监护人和狗的主人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湘湘没有逗狗行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成都商报记者 王明平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