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了五件衣服 达州女子获刑14个月

2018-05-25 06:12:35来源:华西都市报编辑:顾强

华西都市报讯(廖娇记者曾业)“法官,我真不知道偷几件衣服也会触犯刑法……”近日,达州市达川区法院判决:余某某因盗窃罪获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据悉,余某某盗窃的衣服,不仅有皮羽绒服,还有水貂毛皮草,总价值超过了15000元。

2017年12月的一天,余某某和老公吵架后负气离家,当天她遇见了同乡姐妹王某和李某,几人便开始闲话家常。聊天中,王某向众人提出一个大胆的想法:去外地偷衣服变卖赚钱。余某某正与老公吵架不想回家,便同意为王某偷东西“打掩护”。

余某某和同乡王某、张某、李某、刘某商量好后,5人到广安市枣山园区“海宁皮草城”和达州市升华广场地下商场内,寻找盗窃目标。5人按照事前商量好的分工方式,由张某试衣服分散营业员注意,余某某遮挡营业员视线,王某、刘某具体实施盗窃衣物,李某负责望风。在大家的密切配合下,5人先后从广安“海宁皮草城”的三家店内偷得四件皮羽绒服,从升华广场地下商场某门市内偷得一件水貂毛皮草。后经鉴定,上述五件衣物价值共计15910元。

2017年12月15日,5人再次来到广安“海宁皮草城”偷衣服时被当场挡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591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达川区法院依法对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据悉,其余4人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即构成盗窃罪。”法官介绍,由于五件衣服的价格高达15000余元,已经达到犯罪的标准,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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