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速公路通行费将动态调整 与服务质量挂钩

2015-11-24 15:11:5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彭焘

新闻发布会现场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12月1日,《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称《条例》)将正式施行。11月24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四川在线记者从现场获悉,《条例》创造性提出了高速公路动态费率调整机制,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将与工程和服务质量挂钩,还与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期限等因素有关。

收费动态调整 服务质量定期考评

《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服务规范,定期对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运营管理水平,保障服务设施完好,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为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优质、安全、便捷、文明的服务。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建设质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根据道路技术状况、运营服务质量等情况调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工程和服务质量挂钩,并将其上升为地方法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提升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符合现行中央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导向。

保障收费站畅通 治理“天价拖车”

针对群众反响强烈的收费站拥堵问题,《条例》在借鉴江苏立法经验基础上,规定了高速公路经营者采取应急管理措施、迁建或改造收费站的缓堵保畅义务。《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设置和开启足够数量的收费车道。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排行车辆超过二百米或者匝道收费站出站车辆排行至主线车道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采取增加收费人员、增设相关设备等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畅通。收费站通行能力不能满足通行需要且采取前款规定的应急管理措施不能解决拥堵问题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迁建或者改造收费站。

一些高速公路关于清障救援的投诉接连不断,常有“天价拖车”现象发生,引起社会不良反响。对此,《条例》也有明文规定。

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治理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中“天价拖车费”、强行拖车、强行指定维修场所等乱象,《条例》确定了清障救援服务组织者、实施原则及规范收费等相关事项,充分保障司乘人员利益。《条例》规定: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由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实施,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单位应当遵循安全、高效、就近的原则,将障碍物或者故障车辆拖移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出口处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不得指定维修场所,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立法背景>>>

四川高速总里程超5500公里

全国第五、西部第一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近年来,四川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加快高速公路建设,高速公路规模不断扩大,截止目前,四川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突破5500公里,位居全国第五、西部第一,已建成通往云、贵、渝、陕、甘等五省(市)的出川通道15个,高速公路骨架路网基本形成。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出台前,由于国家层面和四川没有专门的高速公路法规规章,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一些问题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四川高速公路健康持续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省委十届四次全会指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努力使经济发展更有活力更有效益更有质量。如何发挥政府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成为一个重大课题。这就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在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定位,进一步理顺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相关各方的关系,并将积累创造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实现依法治路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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