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钟帆)在生活中,电线杆上的“办假证”小广告并不少见。但俗话说“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近日,锦江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买卖居民身份证的案件。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后,该法院审理的首例买卖居民身份证案件。该案中,川籍女子唐某因贩卖了一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被法院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介绍,2015年11月,唐某在锦江区将一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贩卖给周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并收取现金50元。交易完成后,两人先后被民警挡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买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这一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以牟利为目的,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犯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依法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