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四川]通江县一村主任被曝打人 回复:行拘5日并党内警告

2016-12-19 14:08:4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何勇记者:杨琴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杨琴) “通江县至诚镇莲花村村主任李某,2016年7月18日在至诚镇的宏诚茶楼,莫名其妙地将正在喝茶的我毒打一顿……”(原帖链接:http://ly.scol.com.cn/thread.php?tid=6729)12月14日,网友马某某在“问政四川”平台(http://wz.scdaily.cn)留言,称自己被巴中市通江县至诚镇莲花村村主任李某打伤。对此,通江县至诚镇党委于12月16日作出了回复。

官方回复:已行拘5日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网友马某某在留言中称,自己被李某打了一顿,“并用铁棒将我头部致伤,留下5公分左右的伤痕”。他随后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对此,通江县至诚镇党委回复表示,李某打人事件是因马某某与李某之女谈朋友,交往一段时间后,李某之女便不愿与其交往,李某及家人也强烈反对。此后,马某某多次纠缠李某之女,并于2016年7月18日到医院闹事,李某之女再次拒绝与其交往。当天,李某打电话问马某某到医院干什么,并问他在何处,约定下午17时,在宏诚茶楼商谈处理此事。在商谈过程中,双方因言语不和而发生抓扯,李某将马某某打伤,导致其头部出血。后来李安排马某某到至诚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近5000元,全部由李某承担结账。

回复称,李某打人事件发生后,马某某反映到至诚镇党委政府,要求对李某作出处理。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安排镇安办调查情况,并进行了2次调解处理,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后,镇党委政府又安排派出所出面,调查处理此事,派出所调解了3次,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9月13日,通江县公安局根据至诚派出所的调查情况,结合李某打人致伤的情节,对李某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已执行。

至诚镇党委鉴于李某是一名基层党员干部,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报县纪委审理通过,作出了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通江县至诚镇党委表示,对于上述处理结果,马某某不服,镇党委政府多次建议马某某走司法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其正当权益。

发帖网友:并非到医院闹事而是给领导办事

对此回复,12月19日,网友马某某再次通过“问政四川”发帖,提出了几点异议。随后,他在接受“问政四川”记者采访时称,事发当天,自己上医院是给领导办事,而非到医院闹事纠缠李某之女,“我们分开后,属于见面话都不讲的,并不存在纠缠。”

马某某提出的另一点异议是,“医药费只花了2800多元,并不是回复中所说的近5000元。”

对李某被给予行政拘留5日和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马某某表示自己已知悉,确为事实。

马某某认为,自己的伤情较为严重,“今年8月,我到陕西省汉中市人民医院作了检查,伤情导致震振荡,到现在都有后遗症。”

律师:依法规范自己行为依法维护自己权益

对此,“问政四川”记者采访了四川省人大代表、全国优秀律师、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刘先赋。他认为:

“自由恋爱”和“无理纠缠”是有严重区别的,如果女方自愿与其交往,那么属自由恋爱应受法律保护;如果拒绝交往却还无理纠缠的话,则妨碍了女方的婚姻自由权,因为婚姻自由包括接受和拒绝的自由。

因此,如官方陈述属实,网友在对女方本人及家庭拒绝交往的情况下还继续纠缠,则属过错在先。作为女青年父亲,发生抓扯并打人的做法有过错,但已为党纪和国法所处理。“因此在我们看来,事件双方各有过错,如果再有不服,应依法主张自己权利。”

如发帖网友对事实存在争议或对处理不满,建议该网友走法律途径,“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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