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十条政策为人才松绑 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卫机构人事自主权

2017-03-24 16:14:05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彭焘记者:杨琴 彭江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杨琴 彭江)3月24日,四川省人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制定出台的《四川省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自主权十条政策》具体内容。

《十条政策》着眼于向用人主体放权、给人才松绑,从公开招聘、人员流动、编制管理、岗位管理、职称评审、薪酬分配、公共服务等方面,全面实施人才管理体制“放管服”改革,是我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关键时期制定的一项重大政策,对于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创新发展,推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全面创新改革事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可自主确定招聘条件

政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在核定编制和岗位总量内,可以参加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也可以自主确定招聘条件、时间和考试考核方式。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核准后,由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实施招聘,主管部门负责拟聘人员审核确认和指导监督。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可考核招聘,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对通过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团赴外招引的硕士及以上人员,用人单位可直接考核招聘,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解读(四川省人社厅副厅长张光伟,下同):在扩大公开招聘自主权方面,明确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以自主确定招聘条件、时间和考试考核方式,体现了灵活性。将招聘方案和拟聘人员的核准(确认)权,由人社部门变为主管部门,减少了审批环节。允许用人单位对经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团赴外招引的硕士及以上人员实行直接考核招聘,为招才引智开绿灯。

允许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兼职

政策: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取得报酬或奖励;支持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担任兼职教授或创业导师,促进产学研人才双向流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流动管理,省管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人员由主管部门(含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审批。

解读:在畅通人才流动渠道方面,允许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兼职,除省管干部外,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流动管理审批,由人社部门放到主管部门,这是继2003年实行大学生毕业生到大中城市“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后,对人员流动的又一次放松限制。

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可不受用编进人计划限制

政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可在核定编制总量内办理入编手续,不受用编进人计划限制。对编制不足但单位发展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可按程序申请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

解读:在创新编制管理方式方面,明确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可在核定编制总量内办理入编手续,不受用编进人计划限制。对编制不足但单位发展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可按程序申请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

支持动态调整岗位设置方案,允许适当提高高级专技岗位结构比例

政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发展需要,可动态调整岗位设置方案,按照规定自主开展内部人员竞聘上岗。可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将上一等(层)级专业技术空缺岗位,用于下一等(层)级岗位聘用;可将初级岗位结构比例用于中级岗位设置,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按不低于国家和省基本条件自行聘用。使用人才专项编制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实行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由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和具体条件实施聘用。

解读:在扩大岗位管理自主权方面,支持动态调整岗位设置方案,允许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按不低于国家和省基本条件自行聘用,对使用人才专项编制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实行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由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和具体条件实施聘用。

允许设置专业技术特设岗位用于引进人才,允许特设岗位人员比照聘用

政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因单位未设置相应等级岗位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按规定设置专业技术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人员比照本单位同类、同职务(岗位)等级人员聘用,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解读:在建立引进人才特设岗位制度方面,允许设置专业技术特设岗位用于引进人才,允许特设岗位人员比照本单位同类、同职务(岗位)等级人员聘用,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有利于缓解单位聘用矛盾,更好吸引高层次人才。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政策: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聘,职称管理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在(离)岗创新创业的业绩成果,作为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离岗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成果和贡献突出的,可通过原单位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不作统一要求。

解读:在扩大职称评审自主权方面,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改“职称管理部门审批评审结果”为“事后备案管理”,对科研人员在(离)岗创新创业,允许其业绩成果作为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明确应通过原单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同时,明确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科研人员在岗离岗创新创业 参保方式可二选一

政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在岗创新创业、离岗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期间,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在原单位继续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缴费或将参保关系转移至新单位参保并缴费,不重复参保缴费;科研人员在与原单位、新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应分别明确自愿选择参保单位情况。科研人员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期满后离开原单位的,按规定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原单位及新单位均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职业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解读:在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方面,明确在岗离岗创新创业的科研人员,可选择在原单位继续参保,或转移至新单位参保。对选择在原单位参保的,明确创业期满后离开原单位的,按规定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强调,原单位及新单位均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职业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可在绩效工资核定总额内,自主进行内部分配

政策: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范围内,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分配办法,自主进行内部分配。对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职务发明完成人、科研项目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以及面向企业和社会承担科研项目、开展技术服务(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所获收益中发给科研人员及其团队的劳动报酬,由主管部门专项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核增情况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规定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部分,以及科技人员从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所获得的劳务报酬和绩效激励,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解读:在扩大薪酬分配自主权方面,明确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可在绩效工资核定总额内,自主进行内部分配;对面向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细化明确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明确了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等“三类情况”所获报酬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

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专业化、国际化人才服务机构,支持重点地区和区域中心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政策: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专业化、国际化人才服务机构,支持重点地区和区域中心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探索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新机制。建立健全党委、政府联系专家人才制度,完善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办法,制定高层次人才服务办法,为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创新创业典型表彰宣传,对作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优先推荐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四川杰出人才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等。

解读:在优化政府公共服务方面,重点从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人力资源服务、专家人才服务、创新创业典型表彰宣传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鼓励先行先试创建“人才特区”

政策:鼓励先行先试创建“人才特区”。适用于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鼓励支持中央在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争取国家部委授权支持,参照执行本政策。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结合事业单位去行政化改革试点,选择若干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人才管理体制“放管服”改革,探索人才管理新经验新模式。

解读:在积极创建“人才特区”方面,明确结合事业单位去行政化改革试点,选择若干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人才管理体制“放管服”改革,探索人才管理新经验新模式。

解读:“十条政策”绝大部分内容可立即落地

24日上午,省人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为向用人主体放权、给人才松绑,人社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制定出台的《四川省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自主权十条政策》具体内容。政策将于何时落地实施?四川省人社厅副厅长张光伟对此作了介绍。

张光伟表示,总体来讲,这十条中内容,绝大部分可以立即落地,如扩大薪酬分配自主权、完善社会保险政策、引进人才特设岗位制度等,只要相关文件一发出即可落地实施。只有极个别如职称评审的权限如何下放,要结合下一步职称改革的相关意见来制定,这也将于年内很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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