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杨琴)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结婚后一方从外省迁入四川,能否仍然迁为农村户口?近日,有网友通过四川在线“问政四川”平台询问相关问题,省公安厅信访处目前已作出明确答复。
网友表示,自己是四川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凤凰村村民,于2016年初结婚。女方为广西农村户籍,结婚后,他于2017年11月向其所在生产队、村委提起申请将妻子迁入他家户籍。“生产队、村委同意后、我前往凤凰乡派出所办理准迁证,被告知今年8月起我省户籍管理系统升级,省公安厅出台了新的户籍管理办法,如我家这种夫妻双方均为村庄级户籍的跨省迁移情况,迁移后只能为城镇户籍,省内迁移才可以农村迁农村。”对此该网友作出咨询及求助。
1月3日,省公安厅信访处通过四川在线“问政四川”平台作出回复。回复表示,我省实行农村地区严格限制的户籍迁移政策,省外农村户籍迁移人申请迁移至我省农村的,可以准许迁移,但因省外城乡分类代码与我省人口信息系统未对接,其迁移到我省农村地区的,迁移后其户籍属性在人口信息系统中自动设定为“城镇居民家庭户”。而省内城乡分类代码在我省人口信息系统中已全面对接,省内农村居民迁移到农村的,迁入后的户籍属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仍然按照其迁出地的户籍设定。
回复表示,我省已全面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建立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居民户口簿已无户口性质内容。同时,按照居民户籍所在城乡分类代码,确定农村户籍人口和城镇户籍人口。“您爱人婚迁经村委会同意迁入到凤凰村后,将统一纳入我省农村人口予以统计,其户籍属性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都将享受该村其他居民同等待遇,不存在城镇与农村标准不统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