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代表团热议监察法草案——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2018-03-14 07:02:31来源:四川日报编辑:邓强刘佳阳帆

  □川报集团特派记者刘佳阳帆

  制定监察法,是当前我国政治生活和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对这部创制性的法律,代表们充满了期待。3月13日四川代表团举行的全体会议上,代表们表示,制定监察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整合反腐败力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的重要举措。监察法草案目标明确、体例合理、逻辑严密、内容适当,完全赞同,坚决拥护,并表示将以身作则,在监察法通过实施后,主动遵守监察法各项规定。

  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代表们认为,制定监察法,是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特别是全覆盖的新的监察体制,让代表们感受到“反腐败力量拧成一股绳”的强大力量。

  全国人大代表、广安市副市长王瑛说,草案明确了监察机关对6类对象进行监察,这就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补上了目前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了监督‘狭义政府’到‘广义政府’的转变,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全面扎紧制度之笼,深化标本兼治,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在基层工作中,全国人大代表、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济公村(社区)党委书记贺光玉常会遇到这种情况:群众将某些基层干部违反纪律规定的现象,反映到上一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甚至市里,但因为这些基层干部不属于监管对象,缺乏很好的惩处手段,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和廉洁问题,容易出现“法律够不上,党纪不适用”的局面,“时间长了,群众得不到一个明确满意的答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贺光玉说,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等监察全覆盖,“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扎土生根,营造基层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许多代表注意到,草案坚持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从草案形成的过程看,充分调动各方面各层次积极性,在总结试点经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上狠下功夫。“草案曾公开征求到社会公众的13000多条意见,可以说凝聚了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共识,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全国人大代表、峨眉山市市长吴小怡说。

  监察法草案规定的12项调查措施,得到了代表们的广泛关注,认为既有力破解了过去纪检监察机关取证手段少、证据转换难等问题,又化解了长期困扰实践的法治难题。

  “像留置措施、财产查扣冻结措施、对监察委的监督制约等一些重要的制度安排和条文设计,在立法过程中不断得到修改完善,相关规定更加合乎法理,更加科学规范。”全国人大代表、省检察院检察长冯键说。这一说法,得到许多代表的赞同。

  吴小怡也认为,将留置明确为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提升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

  逻辑缜密条文清晰是成熟的法案

  制定难度大,无先例可循;边试点、边总结、边立法,对立法技术要求非常高。“草案是相关工作机构以坚韧不拔的意志排除各种困难,经历多次修改形成,来之不易。”草案得到了代表们的充分肯定。

  草案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工作方针、职责、监察范围、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外部和自我监督、法律责任等,“逻辑缜密、体系完整、条文清晰、留有余地,是个成熟的法案。”冯键说。

  “监察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广泛的分类宣传是关键。”吴小怡说,监察法的监察范围包括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特别要强化对村组干部的宣传。她以峨眉山市为例:改革后的监察对象大约4万人,其中村组干部3656人,他们既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者,是农村各种惠民政策的执行者,也是“微腐败”和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的敏感群体,“村组干部年龄结构、学历水平参差不齐,必须加强分类宣传,使他们真正领会监察法精髓,学法懂法,真正严格依法办事。”

  “建议全国人大、国家监察委做好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工作,积极开展有关调研,解答实施机关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问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面对需要细化的条款进行立法解释,制定实施细则,加大对监察法执法队伍的培训力度。”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程并强说。

  “监察法颁布实施后,应抓紧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对留置场所的设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作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全国人大代表、凉山州州长苏嘎尔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