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铭切瓜丨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的儿子已找到,人贩子可能面临怎样的处罚?

2021-12-07 12:00:5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杨昕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12月6日,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终于与失散多年的儿子团聚。孙海洋夫妇与儿子相拥而泣,引无数人感动落泪。当日,公安部开展团圆行动认亲活动,帮助离散十余年的3组家庭实现团圆。其中,就有孙海洋的家庭。2007年10月10日,湖北省监利县孙某飞(别名:孙海洋,电影《亲爱的》原型人物之一)到深圳南山公安机关报警,称儿子孙某(时年4岁)前一天在幼儿园附近失踪。案件发生以后,深圳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先后成立专案组全力侦办案件。

图片来源:人民日报

今年“团圆”行动开展以来,广东省公安厅按照公安部部署要求,牵头组建“团圆”行动会战专班,对前述案件进行重点攻坚。在山东、湖北公安机关全力协助下,初步查明孙某被嫌疑人吴某龙拐走后,经亲戚介绍被送给聊城的国某立夫妇抚养。在掌握相关犯罪事实和证据基础上,公安机关成功将吴某龙等9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目前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的儿子已找到,时隔14年是否还能追诉人贩子罪行?拐卖妇女、儿童可能有哪些法律后果?为此,12于7日,吃瓜记者小铭专门请教了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山,给我们普及一下这起热点背后的法律知识。

时隔14年是否还能追诉人贩子罪行?

可以追诉

“这个事件发生在2007年,根据现行《刑法》(即是1997年版《刑法》),一旦警方立案,就进入案件的追诉期。按照现行《刑法》追诉时效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般情节的追诉期是15年。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追诉期是20年。”陈山告诉记者,在这个案件中,在2007年警方已经立案,犯罪嫌疑人属于逃避侦查,到现在刚好时隔14年,属于还在追诉期内。另外,现行《刑法》第八十八条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就是说,如果立案后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间,甚至超过20年的最高限,犯罪嫌疑还没有抓获的,按照《刑法》第八十八条还可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继续追诉。”

“其实这样的规定,是一种法治的进步。”陈山进一步解释,按照上一个版本的《刑法》(即是1979年版《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按照这个条款规定,嫌疑人要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是,如果当时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条款就没办法用,“也就是说当时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不是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按照当时的法律在经过一定时段后,超过犯罪相应的追诉时效期间的,将不会被追诉。这会造成一定的处罚漏洞。”

拐卖妇女、儿童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会有哪些法律后果?陈山告诉记者,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属于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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