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小伙捐器官生变故续:谁来拔管?亟待法律明确

2016-04-22 06:34:10来源:成都商报编辑:何勇梁梁 康耕豪

  目前关于“脑死亡”没有进行立法,脑死亡不能等同于死亡,所以不能开具死亡证明。一般心跳、呼吸停止才能开具死亡证明,脑死亡状态下的病人进入手术室后,会停止呼吸机及药物,心跳逐步停止后,才会进行器官获取。

  省医院器官移植协调员:

  解决的关键是第三方承认既定事实

  对于“脑死亡”,目前尚无法律进行规定,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脑死亡”也并非等同于死亡,医学上的死亡证明也采用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停止作为标准。

  省医院器官移植协调员薛女士表示,目前关于“脑死亡”没有进行立法,脑死亡不能等同于死亡,所以不能开具死亡证明。一般心跳、呼吸停止才能开具死亡证明,脑死亡状态下的病人进入手术室后,会停止呼吸机及药物,心跳逐步停止后,才会进行器官获取。

  医学上对“脑死亡”判定有严格的检测和依据,薛女士表示脑死亡的评估有一系列检测,比如病人脑部CT状况、是否还能自主呼吸、瞳孔有无散大、有无反射等,这些数据能表明病人是否达到临床上的脑死亡状态。此外,如果病人情况稳定,医院会为病人进行脑死亡判定报告,通过脑电图等仪器客观反映病人脑部的情况。

  对于“脑死亡”状态下进行捐赠,薛女士说脑死亡不同于植物人,它不可逆,没有任何医疗手段能够使其恢复,只能通过医疗仪器设备维持心脏跳动和呼吸。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不舍得亲人离开,只要亲人心脏仍在跳动就愿意相信他仍然活着,下不了决心“拔管”。社会对“脑死亡”的接受程度有待进一步更新。现在已有很多国家采用脑死亡的判定标准。她说,从心死亡到脑死亡是一种观念上的转变,同时也关系着器官捐赠的发展,关系着怎么能让更多生命以另一种方式延续下去。

  薛女士介绍,自己从事器官移植协调员三年多,交通事故的病人进行捐献占绝大部分,其中也遇到家属顾虑后续赔偿的情况。“解决的关键就是让第三方承认一个既定事实,是因为病人死亡才有器官捐献,而不是捐献导致死亡。”她说,器官捐献征得家属同意后,他们会联系第三方如肇事方、工地等,家属、警方等一起坐下来,告知第三方有器官捐献意愿,认定病人死亡是因事故造成,这个既定事实确立下来后,器官移植工作就可以进行。薛女士说,目前为止他们通过多方沟通的解决办法,还没出现过问题。器官资源一直很稀缺,希望能以立法的形式保护器官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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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脑死亡标准立法仍在路上

  据《光明日报》报道,我国对于脑死亡有一个提高和统一认识的过程。

  1986年6月在南京召开的“心肺脑复苏座谈会”上,与会医学专家倡议并草拟了我国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草案)。

  1988年,上海有关学科的专家围绕拟议中的上海市脑死亡诊断标准进行了研讨。

  1999年5月,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和中华医学杂志编委会在武汉召开“全国器官移植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与会专家提出《器官移植法》(草案)和《脑死亡标准及实施办法》(草案)。对于这两个草案,卫生部医政司一位官员曾向媒体表示,死亡标准的确定关系到人的基本权利,步入立法程序还有相当复杂的工作要做。

  4月10日,在广元一工地工作的小伙李林(化名)从高处坠落,疑似脑死亡,随后其父母及亲人作出一个决定:准备无偿捐献他的器官来救助更多人。但在咨询律师意见后,李林的家属发现,孩子虽然没有自主呼吸,但仍有稳定心跳,并未被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家属想要捐献器官要先拔掉李林的呼吸机,但“拔管”这个举动或触及刑法。对于李林家人的担忧和疑惑,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咨询了多位国内法学界专家进行解答。

  1 是否死亡应由医院判断

  若病人“没有死” 家属就无权“拔管”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阮齐林认为,这个主要涉及对“死亡”的定义,还是要看医学专家的判断和认定。因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杀害的是有生命的人,如果是已死亡的人就不存在杀人的问题。在人生命的法律标准上,其中一个标准就是传统的心跳停止,这是传统的关于死亡的标准,第二是脑电波变成直线,脑死亡认为人的生命已经不可逆转了,如果医院采用脑死说,认为人已经死亡,这个人的生命已经不可逆了,解除掉这个人身上的医疗设施就没有任何问题。

  对于国内的“拔管”脑死亡患者,曾有人因此被判触犯刑法的案例,重要的并非“拔管”与否,而是需按照死亡标准,来判断这个人死亡与否。

  此事件中,李林是在工地上摔伤,必须拿到死亡证明后才能获得工地方的死亡赔偿,家属担心,如果李林心脏未停跳,家属就拔管进行器官移植的话,工地方是否会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刑事诉讼。阮教授认为,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这就要求家属不能擅自做主“拔管”或提出拔管要求,必须由医生来做出小伙是否死亡的这个判断。由医院诊断到底此人是否死亡,如果医生没有决定,医院不开死亡证明,就意味着病人“没有死”,家属当然没有权利“拔管”,终止他人生命。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家属在拿不到死亡证明的前提下,只是在代替无神智意识的伤者,表达出想要捐献器官的意向。至于何时要进行捐献的“手术”,这是应该由医院来进行判定的,家属不可能表达出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决定捐赠的意愿,这个法律风险不在于家属,有关方面还应对家属的善意和善心表达充分赞许。

  另外,这个人是否死亡的判断,洪教授认为,这同样是应由医院来做出判定的,什么时候拔管,应由医院决定,这是纯粹的医学行为。对于国内曾有家属“拔管”被刑事追责的案件,洪教授强调这是一个医学问题,具体能不能拔管,不是家属的感情问题,而是一个医学问题。这是一条生命,并非直系亲属就可决定生死,活还是死的标准是由医学做出的判定,有其严谨的程序。

  2 未征得工地方认可“拔管”

  或影响工伤死亡赔偿金额

  同时,洪道德教授认为,关键要看 “拔”的权利在谁手里。医院方若做出判断,脑部正常机能已无法恢复,家属表示“我们会继续承担医药费”,一般院方会使用医疗器械继续维持当事人心跳。但若在家属同意拔管的情况下,工地方要继续承担维持呼吸机费用时,家属如果要求“拔管”,也会存在一定问题:必须明确医院、家属、工地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为工地方是要对小伙的工伤死亡后果承担费用责任,除非家属方不要求工地方做出工伤死亡赔偿,就可不用理会工地意见。而医院只负责确定患者是否“回天无力”,这个判断也需被医学界同行所认可。亲属之间的关系则决定了是否拔管必须要问家属意见,但在三方存在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就必须要参考工地方的意见,现在起决定作用的反而变成了第三方的意见。

  如果工地方表示愿意承担维持呼吸机的费用继续治疗,在这样的情况下,家属自行决定拔管,可能会影响到家属后续从第三方获得工伤或工亡的补偿费用,从而产生赔偿数额的纠纷。工地甚至有权只赔工伤不赔死亡。洪道德教授认为,这可能带来的后果必须要跟家属表达清楚。

  另外,长时间靠呼吸机维持的身体脏器,心脏、肝脏可能会慢慢衰竭无法再捐赠。但目前国内法律规定捐献器官是“无价的”,也就是没有价钱的。即便因不拔管导致这部分脏器衰竭损坏无法捐献,第三方也无责。

  3 脑死亡下的器官移植

  是否侵犯当事人生命权?

  脑死亡下的器官移植,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而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脑死亡并无司法认定标准。法无明文表示,造成了器官移植的尴尬。一方面,心脏移植需在心脏跳停、器官未衰竭前才有效;另一方面,心脏尚未停止跳动,无法认定为死亡,此时进行器官移植,是否会侵犯当事人的生命权?

  洪道德认为,这需要法学和医学结合,如果用法律来定的话,也是要听取医学界的意见,如果医学界认为必须多个指标同时满足,才够得上死亡标准,那么法学无法让步,因为这就涉及对生命的尊重。

  洪教授认为未来要看医学界能否认定不把心脏是否停跳作为死亡的标准,另外一个方面,医学是否能发展到心脏停跳的多少时间内依旧能够移植。如果这两方面医学界都无法做到,那么法学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和对生命权的维护,也不可能让步(认为对一个尚未被宣布死亡的病人摘取器官是合法的)。  成都商报记者 梁梁 康耕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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