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首例 女子非法移动交通设施被拘15日

2017-12-19 07:10:07来源:华西都市报编辑:刘波

12月18日,因数次非法移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女子许某,被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查证确认后依法做出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据悉,她也成为广元建市以来因非法移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被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行政处罚的第一人。

12月11日23时,广元女子许某在上西火车站进站口某饭店上夜班,她和胡某为了方便到火车站地下通道揽客,一起将上西火车站进站口交通隔离栏杆取下一段放在旁边;13日1时许,许某又和苟某一起将同一地点交通隔离栏杆再次取下一段放在旁边;14日4时许,许某第三次将进站口交通隔离栏杆取下一段放在旁边。连续三次而又同一地点的交通安全设施被非法移动,引起广元交警一大队重视,当即通过“天网”将许某查获。

事后,许某称,她在上西火车站才人步行街某饭店上班,时常要去车站出站口揽客,但从饭店到车站出站口需要横过火车站出站口外面的马路,可马路中间又有一排交通隔离护栏,来往很是不方便,于是便私自几次把其中一节护栏给拆了下来放在了一边。

“信号灯、交通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隔离栅、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对于保障行车安全、减轻潜在事故程度,起着重要作用。”广元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李海滨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18日,广元交警一大队对实施故意移动交通设施,构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违法行为的许某,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7项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1条第7项之规定,做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柯林华西城市读本记者刘彦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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