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 到广元永隆广场去学习识别“假冒伪劣”

2018-03-14 08:43:2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金婵娟沈玲妍

  四川在线消息(实习记者 沈玲妍)15日,广元市将在永隆广场开展纪念3.15暨“品质消费美好生活”年主题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将展示假冒伪劣商品,讲解辨假知识,现场设立投诉点,欢迎广大消费者前往捧场。

  据广元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许明成介绍,为公众普及消费维权法律法规知识、消费知识,该市以“品质消费美好生活”为主题,从3月12日起连续开展为期一周的3.15专题活动。活动周内将重点回顾2017年广元消费维权工作的开展情况,介绍2018年主题相关内容,介绍国家“三包”等消费知识,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据悉,自2017以来,广元市消委会受理消费者投诉245件,解决了254件,投诉解决率达100%。

  广元发布2017消费维权典型案例,看看你有过类似经历吗?

  案例一:买苹果,3斤塑料筐算苹果钱

  【案情简介】9月21日,消费者张先生来到市消委会投诉称:自己在广元某水果批发市场选购2.8元/斤的苹果一筐,经营者在称重后让张先生付款120元,张先生在确定称重后,认为经营者应当除去装苹果的塑料筐的重量(大约3斤左右),经营者告之张先生,不除塑料筐的重量是水果批发市场所有经营者的惯例,双方协商无果后,张先生投诉到市消委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查看了消费者提供的购水果收据和装水果的塑料筐,并与消费者同往找到水果经营者,核实相关情况后,向经营者宣传了《消法》相关规定,指出经营者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应当予以纠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还多收的塑料筐的重量款10元,并向消费者张先生支付交通费5元。同时,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将水果市场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告知辖区工商所,工商所执法人员会同消委会工作人员在开展消费维权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后,责令经营者立即整改,并引导经营者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守法诚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与消费者张先生约定的苹果价格为2.8元/斤,称重后本应除去装苹果的塑料筐的重量,但经营者却以苹果的价格让消费者为装苹果的塑料筐的重量买单。《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委会认为,本案虽然纠纷金额较小,但却是日常消费中普遍存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部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为牟取更大利益,常以“行业惯例、潜规则”为由把一些不合理的费用强加给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绝大多数消费者怕麻烦,加之认为钱不多,也就不主动维权,导致侵权事件屡屡发生。消委会提示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给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可乘之机。

  案例二:买手机,有问题也不换

  【案情简介】

  旺苍县东河镇村民尹女士于2017年10月9日在东河镇某手机移动商城购买了一部oppo.9splus手机,价格3100元。该手机使用5天后出现非正常关机、屏幕无显示、卡机等问题,尹女士随即拿着问题手机前往商城要求商家给她换一部同型号同规格的新手机。但商家不同意,称手机问题可能是尹女士使用不当造成的而非质量原因。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投诉至旺苍县消委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旺苍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在查看了消费者提供的购机发票以及保修单等相关证据后,来到商城找到经营者,核实投诉事实属实后,向经营者宣传了国家“三包”相关规定,并告之履行“三包”是经营者应尽义务,经营者认识到自己过错。经调解: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更换了一部同品牌同型号手机。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经营者不履行三包义务而引发的消费纠纷。国家“三包”第九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产品质量“三包”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是国家赋予消费者应当享受的权利。但部分经营者为减轻自己的责任和负担,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卸责任,拒不履行“三包”义务,侵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本案中,消费者的诉求主张正当、合理,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三:快递2000元包裹,掉包成裤子

  【案情简介】

  广元市消费者张先生于2017年3月底通过某快递公司快递包裹至湖北武汉市(包裹内货物价值2000元),在武汉的妹妺收到包裹后,来电话告知,收到的包裹不是自己所寄的物品,而包裹里是一条价值几十元钱的“裤子”。在此后的近1个多月时间里,消费者多次与快递公司联系并向快递公司总部反映情况,均没有结果,于是投诉至消委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消费者的陈叙、诉求,并查验了消费者提供的快递单据,又深入到某快递公司对投诉事实进行了调查,在确认投诉事实属实后,组织调解,由于双方对赔偿额度争议较大,调解未达成协议,消委会工作人员在反复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后,指出双方过错,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快递公司赔偿消费者现金1500元。
  【案例评析】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本案的焦点是赔偿额度。快递公司认为快递单上未标明货物保价金额,坚持按公司最高额度500元赔偿消费者损失,而张先生认为500元的赔偿金额与2000元的货物比相去甚远,要求按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偿。消委会认为,消费者在邮寄快递物品时没有认真阅读相关须知,未在包裹快递单上载明物品名称和物品价值,也未对物品作保价,对包裹丢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而快递公司未告知消费者邮寄重要物品可作标明和保价,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快递物丢失的损失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在此提示消费者,邮寄贵重物品时一定要载明物品名称并按物品价值作保。

  案例四:网购食品变味赔不赔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山东潍坊消费者王某投诉称其通过淘宝平台在一户名为“山里人家广元特产”的店铺里购进价值50元的豆腐干存在变味的情况,经其仔细查看,还发现该食品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由于经营者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注册地在苍溪,遂向广元市苍溪县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苍溪县消委会会同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深入到“山里人家广元特产”店就消费者投诉的食品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属实。经与消费者电话沟通,同意由经营者通过支付宝向消费者赔付现金350元。同时,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对经营者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网络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不合格食品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委会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到消费者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网络经营者销售不合格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不仅要赔偿消费者相关损失,而且,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五:老人买2万元“海狗油”退货难

  【案情简介】

  广元市李老先生夫妇受邀在市城区某健康养生馆听健康讲座,销售人员宣传他们的保健品“因纽特牌海狗油”维生素E软胶囊产品对中老年人的心脑血管,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疾病治疗和预防有特殊的疗效,就购买了2万元的产品。回家拆开包装详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时,发现该保健品与销售人员宣传的治疗功效不符且高血压等病人不能服用,遂找经营者退货,销售保健品的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搪塞,李老先生多次联系退款未果,投诉至市消委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委会接诉后,耐心倾听了李老先生的讲叙称,销售人员在宣传时,明确表明该产品对老年人的心脑血管,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疾病治疗和预防有特殊的疗效后才购买了2万元的产品。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会同工商局执法人员约谈了保健品销售商,详细宣传了保健品宣传、销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出经营者在销售保健品时不得以治疗疾病为功效进行宣传,更不得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调解,经营者向李老先生赔礼道歉并现场退还货款20000元。同时,广元市工商局对保健品销售商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评析】

  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老年人追求身体健康的愿望,行虚假宣传,坑蒙拐骗之术,不仅让老年人的身心、财产受到损害,而且制造家庭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经营者故意隐瞒产品真实信息,把保健品作为药品宣传,夸大其功效,致使消费者上当受骗。《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6)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因此,经营者除全额退还消费者货款外,其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消委会提示保健品经营者要守法诚信经营,损害消费者权益就是断送企业自身发展。同时,也提示老年消费者朋友生病应当到医院规范治疗,保健品消费要理性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不要听信销售人员宣传,更不要贪图便利。

  案例六:代步车出车祸谁负责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5日,家住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村民胡女士来到利州区消委会投诉,称2016年9月8日在广元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4.2万元的雷丁牌电动代步车。同年11月24日,在行驶途中,车辆出现电路时断时续故障,导致连车带人从公路跌落到河滩上,车辆严重损坏,车主胡女士身体多处受伤、颈椎骨折,先后花费医疗费用1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胡女士多次找到商家要求解决无果,后咨询专业律师,称未第一时间报案,错过了现场取证和相关部门的现场勘验,证据已灭失,就是诉讼也不一定能胜诉,听了律师的话,胡女士无比绝望,遂到利州区消委会投诉看能否为自己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利州区消委会接诉后会同利州区工商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事故代步车、消费者提供的购车发票以及住院治疗相关费用票据,并走访了同村村民。2017年2月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由于没有交警部门事故现场勘验等相关证据,多次调解未果,但消委会工作人员并未放弃,通过反复宣传《消法》相关规定,在多次做商家工作后双方达成“商家免费将事故车辆拉回广元进行修复,同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各类费用2万元”的协议,消费者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消委会认为,本案中虽然消费者不能提供交通事故现场证据和相关部门的现场勘验,但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的实际调查了解,消费者确因车辆出现电路时断时续故障而引发的事故。同时,经营者也不能提供代步车质量安全保证举证。《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因此,消费者因使用该商品而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七:冰箱过了保修期商家有无责任

  【案情简介】

  消费者侯某家中的“美的”牌冰箱在使用时突然发生性能故障,冰箱保鲜盒结冰,不能放置蔬菜、水果等,导致冰箱无法使用,找商家解决,但商家认为该冰箱已过保修期,不应当再承担责任。消费者侯某认为该冰箱确实已过保修期,但购买时商家给他办理了一张《10年免费包换金卡》,承诺“只要不是人为损坏,十年之内机器产生的压缩机故障,均可享受免费维修”,消费者凭此卡与经销商讨说法。经销商答复让消费者找售后服务部维修,售后服务部答复让消费者找经销商,消费者先后上门或电话找了五、六次均互相推诿。2016年11月6日侯某投诉至旺苍县消委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查看了消费者提供的相关购物票据以及商家为他办理的《10年免费包换金卡》等依据。在向经营者宣传《消法》《四川消条》《三包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后,指出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当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承诺。后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协议:经营者同意联系厂家,购回维修该冰箱所需配件,负责给消费者把冰箱修好。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经营者不履行承诺而引起的消费纠纷。《消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可以约定其他“三包”方式。经营者承诺的内容比国家规定、行业规则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从其承诺。”;《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虽然消费者所购冰箱已过保修期,但消费者在购买冰箱时经营者为其办理了一张《10年免费包换金卡》,事实上双方约定了其他“三包”方式,经营者应当履行约定。

  案例八:祛斑霜擦脸红肿谁之过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9日,广元利州区消委会接到从成都打过来的投诉电话,对方某女士情绪激动,称自己一个月前在利州区南河某美容店购买了价值9800元的祛斑霜一套,使用后脸部出现红肿掉皮等不适现象,影响到自己的生活及工作,经医院诊疗需服药调理数日方能恢复,在多次联系商家找说法未果后,投诉至利州区消委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消费者进行了沟通,了解了其购买祛斑霜相关情况及受伤程度、诉求等情况后,又深入美容店就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实。由于投诉人在成都,消委分会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协议: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治疗费、误工费等各类费用共计15000元,并现场用微信支付了费用,双方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经营者未尽到告之义务而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消费纠纷。《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祛斑霜时,未向消费者提示该商品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及适用人群,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案例九:收割机多次出故障退货

  【案情简介】

  湖北省某村民胡某于2014年9月19日在广元市某农机公司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红弛”牌稻麦联合收割机1台,使用时反复出现稻子外撒、电瓶短路起火、指示器多次脱落、柴油机冒黑烟等问题,胡某把收割机送到经销商处进行修理,但故障并未排除,由于正是农忙时间,为了不误农事,消费者提出换机、退货要求,经销商不同意。2017年5月31日投诉至苍溪县消委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苍溪县消委会工作人员查验了消费者提供的购机票据,并会同农业部门技术人员现场查看了收割机,了解了收割机故障的主要原因是生产质量存在问题。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消费者胡某承担收割机使用折旧费4000元,经销商退还购机款1万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农机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第十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农民凭发货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消法》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经销商销售的收割机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案例十:理发摔骨折,店家担主责

  【案情简介】

  苍溪县消费者李某于2017年3月在一理发店理发时,从该店门面店主私自搭建的阁楼上摔了下来,导致左肩骨折,经医院治疗后,被告知还需休养3个月。事故发生后,消费者多次找商家要求支付治疗费用1800元,误工损失费12000元,均未达成协议,遂投诉至苍溪县消委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会同城建部门相关技术人员在实地勘察后发现,商家在其经营门市部违规搭建阁楼,楼梯的角度不符合建筑安全标准是导致消费者摔伤的主要原因。经苍溪县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一次支付消费者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类费用共计7500元,双方对调解均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经营者未尽到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消费纠纷。《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由于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设置安全提示牌和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承担消费者受到伤害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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