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心城区“黄金大劫案”昨日在乐山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今年1月18日上午9时许,乐山中心城区致江路一金店遭到抢劫。通过警方调查,1月22日下午,专案民警在中心城区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
乐山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春节前夕在乐山市中心城区繁华地段,持玩具手枪相威胁,当场强行劫取金店价值人民币414459.90元的黄金首饰。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认罪,并协助追回部分赃款、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天府早报记者 赵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