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乐山讯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干扰、破坏诉讼秩序,阻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近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和沙湾区法院对撕毁法院法律文书、侮骂法官的2名当事人实施司法拘留。
秦某,乐山市中区茅桥镇人。2016年1月6日,在外打工十余年的董某起诉到市中区法院请求与其离婚,秦某以各种理由躲避,致使法院无法送达应诉法律文书。2月25日上午,法官趁秦某在家之机到其住所向其直接送达应诉法律文书。
但秦某拒收接收,法官依法作留置送达处理,秦某则当即将法律文书撕毁并用打火机焚烧,引发附近村民围观,影响较为恶劣。
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市中区法院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对秦某作出司法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在法律的震慑下,秦某于2月29日到法院主动向法官承认了错误并写下了悔过书,表示以后不再犯类似的错误。秦某具结悔过后,该院作出了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
无独有偶,沙湾区近日也发生了类似事件。
原告汪某军与被告何某发、何某福合伙做工程,后因合伙纠纷诉至沙湾区法院。
案件受理后,该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汪某军情绪激动致调解未果。庭审期间,汪某军曾对何某发出言不逊。该院另行安排时间并告知双方到庭进行核实。
3月1日下午1时许,汪某军夫妇径直到沙湾区法院要求法官当日必须解决案件,且不听法官解释,在大厅大声喧闹,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秩序和其他案件的正常审理。当法警告知其言行不当、制止其行为时,汪某军夫妇不仅不听劝阻,还不停地对法官、法警大肆谩骂。
为维护正常审判秩序,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该院迅速将汪某军夫妇控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闹事者汪某军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拘留期间,汪某军经过认真反省,认识到自己言行不当,行为过激,严重影响了法院的诉讼秩序,向法院写下悔过书,并表示以后绝不再犯类似错误,严格遵纪守法。鉴于汪某军已具结悔过,沙湾区法院作出了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