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月内两次醉驾,近日,陈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图据网络
陈某是四川省泸县人,来自农村的他,或许习惯了酒城泸州的酒文化氛围,喜欢喝点酒。酒后开车,这在他看来,在农村是习以为常的事情。在这种侥幸心理的支配下,2014年7月14日0时许,陈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的帝豪牌摩托车行驶至泸州市纳溪区国道G321线1759km+190m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案发时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触犯国家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