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区法院公正审判群众获得赔偿送锦旗

2017-08-22 10:43:43来源:四川在线眉山频道编辑:金婵娟刘树军

  四川在线眉山讯(陈平 特约记者 刘树军)8月21日,眉山市彭山区谢家镇周某某,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办事为民,伸张正义排忧解难”的鲜红锦旗送到了法官林文珍手中,表达了她对法院法官公正审判的感激之情。

  2014年2月23日13时30分,周某某被岳某某驾驶的车辆撞倒,随后被周围群众送往医院。这次事故造成周某某腰第三椎体爆裂性骨折,周某某因与岳某某等是长期相识的朋友,所以只要求能将伤治好就没有及时报案。但经过两次大型手术的周某某除了在刚入院时收到岳某某垫付的五万元外,就再也没有收到过岳某某的后续治疗费用了。周某某遂将驾驶人岳某某,车主王某某、张某某,车辆实际保管人雷某某,以及车主投交强险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下称阳光财保公司)四方诉至彭山区法院,要求被告方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67321元。

  在庭审过程中,林法官通过双方诉辩主张确认本案焦点为肇事车辆是否为川Z585XX小型长安牌汽车。为查清该事实,林文珍法官多次亲自到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林文珍法官在获取了多个证人证言后,结合交警大队的调取信息等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确定了肇事车辆为川Z585XX,车主为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同时,因原告周某某有占道经营的行为,故其自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作出了由阳光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某120000元,被告王某某,张某某,被告雷某某分别赔偿10%,被告岳某某赔偿70%,原告周某某自行承担10%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雷某某及阳光财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中几名上诉人声称没有实际证据证明肇事车辆是王某某、张某某所有的川Z585XX,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认可了上诉人的说法,认为由于当事人周某某没有及时报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肇事车辆是川Z585XX,故车主王某某、张某某,车辆保管人雷某某,及阳光财保公司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宣判后,周某某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周某某的请求,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再次勘验。认为一审出庭作证的证人均与周某某无任何利害关系,各证人的表述差异均属于正常范畴,同时,调取了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到案发现场向了解案情的群众调查情况的视频资料.省高院认为,从已查明的案发经过、当事人陈诉、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综合分析,证据间能形成证据锁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符合民事诉讼案件证据采信度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历时两年,周某某拿到了阳光财保公司的120000元赔偿和岳某某的33124元赔偿。对此,周某某非常感谢林文珍法官在一审审判时一丝不苟的专业精神,于是,周某某在拿到再审判决后,特意为林文珍法官送来了一面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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