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投资项目有高回报 非法吸储48万元

2016-06-17 18:37:32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编辑:彭焘付江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叶佩林 黄志富记者 付江)近日,游仙区法院对绵阳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董事长姜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宣判。因案发后姜某的亲属已代姜某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从轻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27岁的姜某是河南省伊川县人,个体经营户。2014年7月上旬,姜某与河南省宜阳县农民、29岁的李某为了向他人融资,在绵阳注册成立投资公司,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任公司董事长。姜某、李某与甘肃省张掖某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混泥土公司)董事长杨某约定,由投资公司为混泥土公司在绵阳对外融资200万元。2014年7月下旬,投资公司在游仙区滨江东路南段开设办公场所,招聘董某、李某等大量工作人员、业务员。

  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投资公司以为混泥土公司相关项目投资为由,在游仙区开元场、小枧沟镇一带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信息,派发传单,承诺高额投资回报率,并通过与投资客户签订“投资理财合同”、“承诺书”、“理财分红计划书“等协议,让客户投资。为了获得投资客户的信任,姜某在明知投资公司与混泥土公司没有财务抵押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制作虚假的调查报告。为使客户相信投资款已用于混泥土公司融资,投资公司将收款POS机收款人设置为混泥土公司。而实际上,客户所投资金通过POS机刷卡后,直接进入到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晋某的工商银行个人账户,所收投资款,也被投资公司用于支付客户利息、员工工资、水电费等开支。至案发时止,姜某、李某所开公司对外吸收客户资金48万元。

  案发后,姜某于2015年10月19日到河南省伊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同年11月16日,姜某亲属代姜某退缴48万元涉案赃款,该款已全部退还各被害人,被害人出具了对姜某的谅解书。2015年12月1日,李某到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2016年5月3日,游仙区法院审理认为,姜某、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姜某、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姜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投资理财合同、分红计划书、承诺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对两被告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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