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为朋友贷10万作担保 不料招来25万元官司

2016-09-14 01:00:23来源:四川法制报编辑:何勇唐元斌 唐红

平武法院判决:保证人签空白合同 仍须承担连带责任

“签订保证合同时,明明是空白合同,我们也只答应给他们贷款10万元作保证,怎么变成了25万元?我们又没要一分钱感谢费,贷款公司怎么要我们还钱?”唐某、刘某等6被告为朋友贷款提供保证,不料朋友贷款后无力偿还,结果被担保公司请到法院,对此他们懊悔不已。

借贷25万元 6人自愿作保证

2014年3月5日,某贷款公司与平武县居民薛某、董某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公司向薛某、董某循环贷款25万元;贷款年利率9%,借款按月付息、任意还本。

同一天和次日,某贷款公司与平武县居民韩某、赵某、刘某、杨某、唐某和罗某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韩某、赵某等6人自愿为薛某、董某在贷款公司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债务的最高余额折合50万元提供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等贷款公司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人欠钱 保证人收到传票

韩某、赵某等6人在为薛某、董某签《最高额保证合同》时,认为自己为其当保证人,顶多也就是起个证明人的作用,没想到两年后,法院突然给他们送来了传票,要他们为贷款保证一案出庭应诉。

上了法庭,作为被告的韩某、赵某等6人才知,薛某、董某没有按期偿还贷款公司25万元借款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贷款公司在将薛某、董某起诉到平武县法院的同时,要求罗某、杨某等6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立即还清所借25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等相关费用。韩某、赵某等6被告认可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事实,但他们辩称,签的是空白保证合同,也只答应给薛某、董某贷款10万元作保证。原告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放贷的嫌疑,且至今原告未向他们送达该保证合同,他们没有向薛某、董某要一分钱“感谢费”,对他们借款25万元的事实不知情,请求确认他们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未提供证据 判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韩某、赵某等6被告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原告恶意放贷应视为无效合同,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判决被告薛某、董某向原告某贷款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支付利息、罚息等相关费用;被告韩某、赵某等6被告对被告薛某、董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唐元斌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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