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一对恋人同居后分手 女方被判返还男方所购车辆

2017-12-25 07:39:53来源:成都商报编辑:邓强祝浩杰

同居分手后

被前男友告上法庭

法院判她返还男方所购车辆

陈先生和何女士网恋后,开始同居生活,陈先生出资拍摄了婚纱照,购买了手镯等,还按揭贷款为何女士购买了一辆车。但是,半年后,两人发生纠纷,陈先生提出分手,并要求返还财物。近日,绵阳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何女士归还陈先生车辆。

恋人分手

男方要求返还所购物品

陈先生和何女士在网上相识并相恋,2016年10月开始,两人以恋人关系开始同居生活。期间,陈先生出资为何女士购买了电视机,并且两人还拍摄了婚纱照。同时,陈先生还花费22300多元购买了手镯、钻戒和项链,为结婚做准备。陈先生介绍,同居期间,两人一直在谈婚论嫁,双方家人也同意了这门亲事。因此,同居期间,陈先生为何女士生活之需转款,向何女士及其亲人支付节日礼金等共计23300余元。

此外,为了何女士上下班及计划今后家庭生活使用,陈先生又出资按揭购买轿车一辆,支付首付款及购车税费、车辆保险共计164000余元,此后每月的按揭贷款也是陈先生承担,车辆则登记在何女士名下。

但是,两人的关系最终还是破裂了。2017年4月,陈先生与何女士因登记结婚及结婚礼金等问题发生纠纷,陈先生提出分手,并要求何女士返还同居期间所购财物以及支付的节日礼金等费用,但遭到了拒绝。

于是,陈先生为财物返还问题诉至法院,认为此前为了结婚而给何女士购买的物品、给付的结婚礼金以及轿车均应全部返还。

庭审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婚约关系

庭审中,双方是否存在婚约关系,成为争议的焦点。陈先生认为,双方在同居期间拍摄婚纱照,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最好证明,也正因为此,他才支付了节日礼金以及彩礼,还购买了钻戒、车辆等物品,而现在结婚不成,何女士应当返还。

针对陈先生的说法,法庭上,何女士辩称,双方虽拍过婚纱照,但尚欠考虑,且拍婚纱照与“婚约”并无必然联系。

同时,何女士称,两人在一起同居生活也会产生开支,陈先生在恋爱期间向她赠予车辆等,其赠予行为已经完成,现在陈先生要求返还,但并没有合同法所规定的可撤销情形。若认定其赠予是以结婚为目的,也系陈先生提出分手,单方阻止目的实现,不应由她承担赠予撤销的后果。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何女士协助陈先生将轿车过户至陈先生名下,驳回了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成都商报记者 汤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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