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6岁娃课间活动时摔伤 幼儿园却说监护人有责任

2019-05-10 06:59:52来源:成都商报编辑:陈乐

甩锅家长

四川绵阳三台县一名6岁的孩子,在幼儿园课间活动时不慎摔伤。通过鉴定,孩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家长将幼儿园、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款合计6.6万余元。

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幼儿园对孩子遭受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因为学校已经参保,由保险公司付原告赔偿款4.7万余元,被告幼儿园给付原告赔偿款0.3万元。

孩子摔伤/

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家属起诉索赔6万余元

2017年4月20日,在三台县石安镇一家幼儿园读书的小周,在幼儿园课间活动时不慎摔伤。幼儿园老师将其送至三台县本村村医疗点进行检查,被医务人员告知无大碍后,便返回了幼儿园继续上学。当日14时左右,小周祖父母得知情况赶到幼儿园时,老师称小周午休时曾发生呕吐,且一直叫着“肚子痛”,此时,老师如实告知小周上午在幼儿园曾经摔倒过。

随后,小周祖父母将其送至三台县石安中心卫生院检查治疗,被医生告知小周腹腔充血,建议送往三台县人民医院救治。经三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小周被诊断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以及腹部闭合性损伤:外伤性肝破裂,血性腹膜炎。2017年4月28日,小周从三台县人民医院出院。

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18日,小周在绵阳市中心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时,被诊断为腹部瘢痕瘤伴感染以及腹部术后区微小血管循环障碍。同年10月26日,小周父亲周先生委托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小周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评定小周身体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周先生认为,小周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生命健康理应得到保护,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学校理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且小周在幼儿园摔倒受伤后,老师没有及时通知相关监护人,而是将孩子送到临近卫生院进行简单处理。直到下午校方才说明真实情况,延误了救治的时间,而十级伤残的伤情也给家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为此,周先生将小周就读的幼儿园、幼儿园为学生投保的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的三台某中心小学三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款合计6.6万余元。

法院判决/

幼儿园存在过错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幼儿园认为,小周在幼儿园课间休息自由活动玩耍时不小心摔倒受伤,其实是意外事故,且事情发生后老师及时送至临近医院救治,并及时通知了其亲属,认为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台某中心小学证实,幼儿园因学生少,2016年9月9日与自己学校一起参加了保险公司的校方责任险,小周属于参保人员之一。幼儿园认为应承担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在保险责任限额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幼儿园愿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且对周先生主张的部分费用项目和标准持有异议。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小周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在被告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幼儿园对小周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同时,小周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被告幼儿园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小周送至三台县石安中心卫生院检查治疗,被医生告知腹腔充血,后送到三台县人民医院,一系列诊断对小周在幼儿园学习期间遭受损害的事实,应予认定;应当推定幼儿园对小周遭受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幼儿园未能提供小周遭受人身损害具体原因的相应证据,其认为小周遭受的人身损害属意外事件,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对周先生向法院起诉所主张的费用,法院经过最终认定,确定小周受伤后的经济损失合计为5万余元。近日,三台县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付原告赔偿款4.7万余元,被告幼儿园付原告赔偿款0.3万元。

王传涛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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