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心老人状告儿子儿媳:请付带孙费 法院:有权要求偿还!

2019-09-18 06:59:08来源:成都商报编辑:顾强

在很多年轻夫妻眼里,爷爷奶奶带孩子似乎天经地义,而且很多时候,老人不仅要带孙子,甚至还要自掏腰包养孙子。今年,四川绵阳的王某某“拉下面子”,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索要14万“带孙费”。

王某某称,孙子今年9岁了,自从一岁多断奶后就由自己照顾,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全是自己垫付。然而今年4月,小两口闹出了离婚,这让王某某很伤心,自己的任劳任怨没有换来一家人的和谐美满,于是,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王某某的儿子儿媳应支付王某某为抚养孙子所垫支的抚养费近7万元。9月17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目前,王某某仍然一人带着孙子,其在外打工的儿媳表示,只要离婚,她会支付自己应承担的费用。

孩 子 断 奶

小两口将孩子交给老人带 奶奶成“免费保姆”

2009年,绵阳人唐某和重庆人刘某某同在天津一工厂打工,两人相识相恋,同居期间,两人于2010年9月底生育一子,取名华华。

孩子的出生,给唐某一家带来了欢乐,刘某某也回到绵阳带着孩子。9月17日,刘某某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华华吃母乳时间较长,到一岁多时才断奶。由于夫妻二人没有固定工作,只能靠打工为生,于是,他们小两口将孩子交由华华的奶奶王某某照看,两人就在绵阳打工。

不到50岁就三代同堂,王某某也是非常高兴,为了解决儿子儿媳的后顾之忧,以便他们放心上班,她也乐于帮两人照看孩子。

2013年3月4日,唐某和刘某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华华已经能走路了,儿子儿媳也稳定了,王某某心中也乐开了花,期盼着一家人更加幸福的生活。

2014年初,唐某和刘某某再次前往天津打工,华华的抚养就继续交给了王某某,王某某对此也毫无怨言。

突 闹 离 婚

伤心大妈递上一纸诉状 索要14万“带孙费”

华华一天天长大,生病、打预防针是王某某带去医院,华华读幼儿园的接送也是王某某负责,参加学校的各种活动也是王某某,华华读小学了,各种需要家长做的事情还是王某某在做,但王某某并无怨言,甚至承担了华华的各种费用。

然而,美好的一切在今年春节后变了,因为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和唐某离婚。这样的结果,让任劳任怨的王某某很伤心,她一气之下,将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索要多年来抚养孙子所垫支的抚养费。

王某某在起诉中称,华华在断奶后就由她一直照顾至今,期间儿子儿媳从来不管华华的抚养费,全部由她垫支。儿子儿媳作为华华的亲生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华华成长至今的一切费用均由她垫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儿子儿媳支付自己抚养华华所垫支的费用。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发现,王某某诉请的抚养费共计147125.76元,分别是自2013年3月至2019年4月底,每月生活费1600元,此外医疗费2079.96元、教育费10645.8元。

“我虽然是孩子的奶奶,但没有抚养孙子的义务,也不是监护人,我只希望通过这场官司,让儿子儿媳知道抚养子女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年轻人不应该有老人就该带孙子的观念,也应该认可我们老人付出的劳动。”王某某说。

孩 子 母 亲

只要离婚了 会支付自己应承担的费用

9月17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上在外打工的唐某,对于自己母亲起诉自己和妻子一事,他表示很理解,因为他和妻子刘某某确实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责任,他愿意承担相关费用。

随后,记者联系上华华的母亲刘某某,她目前仍在外打工。她介绍,孩子断奶后,她在绵阳打工两年,期间的收入交给了唐某和王某某用于小孩抚养及家庭开支。2014年初,她和唐某去天津打工,自己的收入用于双方开支,唐某的收入寄给了王某某用于抚养小孩。2015年底,她和唐某分开,从2016年开始,她确实没有再拿过抚养费。

“我们在天津认识,后来有了孩子组建了家庭,不过,后面几年,因为很多原因,我和唐某经常吵架,甚至吃一次饭就要吵架、打架,所以我起诉离婚。”刘某某说。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绵阳游仙法院获悉,经过审理,考虑到王某某与唐某的母子关系,并结合唐某与刘某某在离婚诉讼庭审中的陈述,确定抚养费计算期间为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共40个月,关于生活费标准,根据当地消费水平,酌情调整为1400元/月,生活费合计为56000元,加上有凭证的医疗费、教育费,合计68725.76元。近日,法院作出判决,由唐某和刘某某共同返还王某某为抚养华华所垫支的抚养费68725.76元。

17日, 王某某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虽然法院判决了,但唐某和刘某某分别在外打工,至今没有给付一分钱,华华也还是由她在照看,她还在当着“免费的保姆”。

对于法院判决结果,刘某某表示,她等段时间会重新起诉离婚,只要离婚了,她会支付自己应该承担的费用。

法官说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

老人带孙子非天经地义

17日,游仙区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本案中,唐某和刘某某对于其子华华负有法定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不过,法官表示,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父母因生活需要在外务工而将未成年子女交由老人照料并不鲜见,因为生活不易,对此在道德上和法律上不应给予苛责和非难,但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费用是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最基本或者也可以说是最低的要求。在华华生父母尚在世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王某某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抚养华华的义务。

“父母基于血脉、亲情等原因而帮助子女抚养下一代往往倾尽全力,舐犊之心固然可怜可敬,但‘啃老’行为亦应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法官表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王某某实际代儿子儿媳抚养其子华华,王某某因此而垫付的必要的抚养费用,有权要求儿子儿媳偿还。

张倏越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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