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政府发布加强城区交通秩序管理通告

2017-02-22 14:43:20来源:四川在线-南充频道编辑:金婵娟张根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记者 张根)昨(21)日,记者从阆中市相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改善城区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阆中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城区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一、摩托车、电动货三轮车必须遵守市政府于2008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老城区限制高架摩托车、电动货三轮车通行的通告》,严禁违规行驶。

  二、机动车不得在张飞南路、天上宫街、太平寺街、内东街、郎家拐街沿街停放(旅游黄金周和重大活动期间需要停放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临时指定),不得在其他街道划定停车区域外停放。

  三、机动车应在划定停车区域严格按标识的车头朝向规范停放(街道停放车辆一律顺向,滨江大道沿线车辆停放车头朝外);严禁占用斑马线、公交车位、消防通道、盲道、景区出入口停放车辆;“僵尸车”不得占用公共停车位长期停放。

  四、所有车辆必须保持整洁干净,严禁脏车入城。

  五、车辆、行人必须严守交通信号指示等道路交通规则,礼让斑马线,各行其道,不得闯红灯;车辆不得超速行驶、随意调头,不得在城区禁鸣街道鸣喇叭。

  六、严禁利用私家车、残疾人车、老年人车、三轮车、老年骑游车等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七、车辆不得超载超员、装载超长超宽货物,不得沿途遗洒、飘散载运物。

  八、严禁非法拼装车辆,销售非法车辆;严禁占道经营。

  九、在老城区内进行的各类街头宣传活动,不得损害市容市貌、扰乱城市交通秩序、产生高分贝噪音。

  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警、运管、城管、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将按各自职能依法处理。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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