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摔伤谁之责? 女子买鱼摔伤入院获赔1.7万

2018-05-24 06:02:26来源:成都商报编辑:陈乐

去年,侯女士在南充城区某超市水产区自行捞鱼时不慎摔伤住院。后来,她将超市方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本案日前已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超市在经营活动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侯女士作为成年人,明知地面湿滑,且站在钢管上去捞鱼,存在摔倒的风险,理应尽到高度谨慎注意的义务,其也应负部分过错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超市方承担60%的责任,共计赔偿侯女士1.7万余元。

地面湿滑 顾客超市购鱼摔伤

今年50多岁的侯女士,是南充市某公司员工。去年7月10日早上,她前往南充城区某超市买鱼,在超市水产区,她拿网自行从鱼缸里捞鱼时突然摔倒。随后超市员工将她送往南充市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当天,侯女士转入南充市中医院进行保守治疗。同年9月10日,侯女士到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入院治疗,一周后出院。

2017年8月22日,侯女士曾要求超市出钱为自己治疗未果,后经辖区派出所出面协调,由其先自行治疗。她表示,自己摔倒是因水产区地面湿滑且未进行防滑处理,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自己受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一直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随后,侯女士将超市方起诉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3万余元。

超市认为:顾客系身高原因摔倒

庭审中,超市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官表示,侯女士摔伤的主要原因,是其本人。

超市方认为,超市水产区地面湿滑,侯女士在鱼缸里捞鱼时,因身高原因受伤,其自己负主要责任。超市在墙面上做好了注意地滑等字样的温馨提示,在侯女士摔倒之后,超市员工第一时间送其就医,且垫支了相应费用,侯女士住院及出院期间,超市也经常前去看望。超市方认为,侯女士的请求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前往当事超市水产区查看发现,装着待售鲜鱼的鱼缸靠近墙壁而设,地面安装有防撞钢管,鱼缸共三层,最高一层鱼缸距地面高度超过1米6,鱼缸前方挂有一块牌子,提醒顾客若有意购买,可让服务员从鱼缸内捞鱼。该超市行政办公室相关人士称,相关提示牌一直都有,水产区因随时要捞鱼,地面确实可能有水,但超市做了相关提醒,地面有水后保洁员都会及时清理。水产区一员工表示,有些顾客对服务员挑选的鱼不满意,也会拿着网兜自行挑鱼。他分析,侯女士也可能是由于自身身体素质原因发生了晕倒,而并非地滑发生摔倒。

法院判决:超市担责六成 顾客担责四成

日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超市方就侯女士摔倒受伤一事承担60%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超市水产区经常有水溅出,地面比较湿滑,容易造成消费者摔倒,未在地面上铺设防滑垫或做一些防滑处理,增大了消费者摔倒的风险;其次,水产区鱼缸设置过高,造成消费者需站到不锈钢管上去捞鱼,摔倒风险进一步增加;最后,水产区缺少服务员,当消费者需购鱼时,未安排专业服务员去打捞,同时也缺少安全警示标识,警示消费者注意安全。

法院认为,超市在经营活动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侯女士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侯女士作为成年人,明知地面湿滑,且站在钢管上去捞鱼,存在摔倒的风险,理应尽到高度谨慎注意的义务,故侯女士也应负部分过错责任。最终,法院认定侯女士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侯女士自身承担40%的责任,超市方承担60%的责任,共计赔偿侯女士1.7万余元,先前垫支的3000余元予以扣除。

成都商报记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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