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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逾七旬的老人,从一陌生人手里购回两个“油麻果”,种植在自留地里开花后,在明知“油麻果”是毒品原植物罂粟的情况下,仍不予以铲除,结果触犯刑律而获得刑罚。
近日,经隆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被法院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4年农历九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71岁,隆昌县迎祥镇某村村民)在隆昌县城河边,从一陌生男子手里购得两个“油麻果”,带回家后将“油麻果”种子种植于自己管理的自留地里。2015年3月“油麻果”种子开花后,陈某某发现自己种植的“油麻果”系可以用于提炼毒品的罂粟,但仍未予以铲除,而是任由其在地里生长。
2015年4月13日,民警将陈某某带至现场,并对其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进行了铲除。经清点,陈某某的菜地里共铲除1246株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进行鉴定:送检检材中检测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罂粟为制造毒品原植物而种植,且数量达1246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处以刑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记者 陈秋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