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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遇车祸身亡 遗腹子获赔1.6万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8-04-07 16:51:08)  
    一胎儿还未出生其父便因车祸死亡,其母告状索赔时因该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院遂判决胎儿应得赔偿不予认可。后来,该胎儿出生并存活,告状索赔获得法院支持。日前,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四川宜宾长锋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锋公司)赔偿小罗被扶养人生活费16000.72元,由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营业部(简称财保公司)直接支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2006年10月28日15时45分,宜宾县柏溪镇罗某驾驶川Q30733号两轮摩托车在省道307线173KM+700M处急转弯时,驶入左侧车道与贺某驾驶的属长锋公司所有的川Q10646号大客车相撞,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贺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同年11月23日,罗某之妻在宜宾县柏溪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被检查出怀孕。后罗某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长锋公司和贺某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比例为长锋公司承担40%,罗某承担60%,确认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94177元,对罗某之妻腹中的胎儿要求生活费,法院未予确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长锋公司给付了赔偿款。2007年7月20日罗某之妻分娩一女婴小罗,小罗系罗某遗腹子,罗某之妻向法院起诉,要求长锋公司赔偿小罗生活补助费。

  法院审理认为,小罗在罗某交通事故发生时作为胎儿已客观存在,其出生后即享有被抚养的权利,小罗是死者罗某的遗腹子,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受害人罗某对小罗应承担的扶养费共计40001.8元,长锋公司应承担40%,即16000.72元。长锋公司投了保险并在保险期限内,该损失应由财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照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胡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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