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养"翡翠能赚钱?泸州南充等地2000余人受骗

2016-01-12 09:37:37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法制报编辑:邓强周夕又

本报记者 周夕又

“缴纳最低1万元的保证金,领回一块天然翡翠进行保管‘戴养’,就能每月获得2%的劳务费。”打着这样的幌子,刘文等人让泸州、南充、遂宁的2000余人上当受骗,非法集资6000余万元。最终,该案主犯刘文因集资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昨(11)日,记者获悉,在“法治中国·四川经典案例”评选结果中,该起“戴养翡翠,坐收红利”的非法集资案被评为“经典案例”。

诱饵

为珠宝公司戴养翡翠

2009年8月,刘文与朋友共同出资成立云南玉灵宝之堂珠宝有限公司,并于两年后通过增加注册资金等方式,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位为执行董事兼经理,主要经营珠宝玉器、工艺美术品、针纺织品、日用百货等。

刘文先后在泸州市、南充市、遂宁成立宝之堂分公司,以玉器戴养业务为名收取不特定人员资金。

泸州、南充、遂宁三家分公司成立后,公司员工先后在当地城区人流量较大的商务中心,通过散发宣传单、宣传画册,向不特定人员(特别是针对中老年人为重点宣传对象)等进行宣传。

宣传过后,公司员工鼓动不特定人员投资购买其公司提供的翡翠玉器进行戴养,最低缴纳资金为1万元,上不封限,并承诺每月按所缴纳资金的2%支付“劳务费”,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将所领玉器交回公司就退还本金。但是,绝大多数人员缴纳资金后怕损坏玉器要赔偿,并未领取玉器戴养,而公司将就这些玉器,继续诱骗其他人缴纳资金,并签订《翡翠戴养合同》。

此外,刘文还谎称公司在四川康定县有矿山、云南腾冲有加工厂,并带客户到当地参观,又称公司与众多珠宝公司同属某著名公司旗下,可能几年内在香港包装上市,给投资人员一个投资无风险的假象。

提成

级别越高回报越多

南充、泸州分公司以所收取玉器押金的20%至26%不等给业务经理、业务主管、业务员提成。

遂宁分公司募集资金期间,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聘请了一些人缘好又有一定宣传号召能力的客户为“理财顾问”,并发予所谓的理财顾问聘书,按照理财顾问发展业务的多少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以所发展业务的1%、2%、3%为回报率。

该分公司共聘请理财顾问100多人,采用顾问与业务员口口相传的办法以及客户对“顾问”的信任程度广泛向社会宣传,鼓动社会不特定人员积极缴纳资金。

集资

总额高达6000余万

2011年,刘文虚假宣传、私自制作“中国著名品牌”、“诚信经营质量信得过优秀示范单位”、“中国珠宝行业领先示范企业”三块铜牌的行为,被当地工商局给予过行政处罚。但其通过组织各种活动诱骗被害人,掩盖公司没有任何投资盈利性收入的情况,虽每月给客户发放了劳务费和中止合同的退费,但实际是采取“拆东墙补西墙、边集资边返还部分资金和利息”的手段。

通过审讯,刘文交代其云南玉灵宝之堂珠宝有限公司、泸州、南充、遂宁三分公司在康定、腾冲并没有矿山和加工厂,并与宣传的香港众多珠宝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对于公司所推销的玉器,实际是在成都、昆明批发市场进购,价格在几百元、几千元不等,但其与客户签订的“翡翠戴养合同”中,虚假承诺为“纯天然翡翠(A货)”,并在所开分公司的专柜展出且最低标价1万元以上。

案发后,泸州地区有81人、南充地区有371人、遂宁地区有1608人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刘文以云南玉灵宝之堂珠宝有限公司为依托设立的泸州、南充、遂宁三家分公司,在开展玉器戴养业务非法集资期间至案发,共收取社会不特定人员资金6242.68万元,期间已返还“劳务费”和退合同款共计427.885万元,尚欠集资款项5814.795万元。

截至目前,遂宁公安机关已追回赃款1342.4118万元。但因刘文将大部分钱用于还贷款、放高利贷、公司员工高额提成、分公司日常开支运转、寻宝被骗等,致使大部分资金无法追回。

判决

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一审法院认为,刘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的手段,以养玉为名先后在泸州、南充、遂宁等地成立分公司非法集资,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导致其大部分集资款无法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司员工杨力强等5人在刘文的指使下,以高额回报“劳务费”为诱饵向社会公开集资,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刘文组织、领导集资诈骗活动,应对公司全部集资诈骗金额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以刘文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其无期徒刑;杨力强等5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2年到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杨力强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

案例点评>>

涉众金融犯罪需预防与打击并重

近年来,社会财富的规模增大和正规金融的服务局限叠加影响,使民间融资的体量显著增加。而随着民间融资市场迅速活跃的,还有以非法集资等为代表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省高院宣传处处长赖波军认为,群众社会法治意识淡漠、民众风险识别能力不足为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该案的法治意义在于提醒社会、当事群众以非法集资等为代表的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预防和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需要并重。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涉案金额6000多万元;受害人数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由于受骗参与非法集资者以中老年人居多,许多人毕生的积蓄化为乌有,引发受害群众集体上访,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司法机关依法对刘文等人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进行了严惩,为被害群众追回了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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