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冲动"|6位老人为家乡修桥 欠下巨额工程尾款被起诉

2019-10-15 06:53:34来源:成都商报编辑:陈乐

修桥“主持人”中的5人(从右到左):赵永贵、李先辉、安美蛟、甘宗良、杨发政。身后是业已竣工的公路桥。

赵永贵账户上的67500余元已被执行。

冲动的“上马”

造价需要61万元的工程,在募集资金173195元,“镇领导答应支持”的情况下匆匆上马。

法律的惩罚

存款被冻结,部分存款被执行,耕牛被查封,还被下达《限制消费令》《申报财产令》。

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六名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23400元及相关利息。

难诉的委屈

有村委会参与,有镇政府领导答应“兜底”,这钱还该我们还?

因带头修通了进村的平板公路桥,解决了村民出行难题,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二郎镇铁桥村的六位老人--退休工人赵永贵、老农杨发政、李先辉、安美蛟、甘宗良、王国维,被当地村民称为 “筑桥六贤”。

然而,因修桥欠钱,六名主持修桥的“乡贤”被施工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近30万元建桥工程欠款。

六人中78岁退休工人赵永贵存款225400元被冻结,其中67500余元已被扣划执行;61岁村民甘宗良儿子寄回给母亲治伤的2000元被执行;64岁村民李先辉饲养的三头黄牛已被法院查封,也面临被执行。

同时,古蔺县人民法院向赵永贵等六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报财产令》。被村民拥戴的六位“乡贤”想不通:带头为大家修桥补路,解决村民出行难题,结果怎么都成了“老赖”?

烂路。危桥。建桥

六个热心老人的公益“冲动”

山村之困

老旧铁桥成危桥

位于普應山的古蔺县二郎镇铁桥村以前只有一条全凭人力修筑的村道,汽车无法开行,村民的摩托车只能从锈迹斑斑的铁索桥上推过去。后来,因部分铁索锈损断裂,当地政府于2006年将铁索桥列为危桥,禁止行人通行。

再后来,当地煤厂修了一道漫水桥,主要用于拉煤货车通行,每年最多只有三个月露出水面,其余时间都淹没水中,无法供村民生产生活通行使用。

村民安美蛟回忆,2014年暑假期间,五六名学生娃在漫水桥上踩水玩,两孩子失足落水。安美蛟闻讯下河施救,遗憾的是只救起来一个,另外一名孩子却不幸罹难。这成为安美蛟日后答应赵永贵一起出面修桥的原因之一。

六人带头

发动群众一起修桥

78岁的赵永贵是土生土长的铁桥村人,退休前先后在部队和铁路部门从医。退休后,赵永贵和老伴安美英拒绝了子女搬到城里生活的建议,回到铁桥村老家定居,选择回到铁桥村老家定居

“我能搬进城里,普應山上几个村、上万群众往哪里搬?”赵永贵说。

实际上,因为一直积极修路,赵永贵早已被当地村民称为“修路王”。古蔺县委机关刊物《古蔺通讯》报道了赵永贵早年回乡修路的事迹。

报道称:15年来,赵永贵“以善良和执着承担起修路联络员的责任”,直到大部分路段修通,结束近百户村民祖祖辈辈靠肩挑背扛的历史。

后来,铁桥村漫水桥接连发生事故,赵永贵又着急起来,但铁桥村公路桥没有相关计划和指标,无法实施。2016年,修桥心切的赵永贵决定动员群众的力量,取得政府支持,早日修通公路桥。

赵永贵经过测算,修一座高13米、长51米、宽5米的钢筋混凝土平板桥,大约需要61万元。

赵永贵带头捐款12000元,再垫资50000元。村民们也积极行动起来,捐资人数超千人,捐集资金共计173195元。另外,二郎镇镇政府、铁桥村村委、东新镇镇政府、二郎电厂等单位也捐资1-5万元不等。

资金到位后,赵永贵又联合铁桥村一组的李先辉、杨发政、安美蛟、甘宗良、王国维,六人共同主持修桥工作。2016年5月12日,以铁桥村支书程良志为组长,姚家村支书杨泽森、水泉村支书安美庆、铁桥村副主任陈万猛为副组长的“二郎镇铁桥村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立。

大桥修通

好事变成闹心事

“曾有镇领导表示只要我们自己集资达到30万,不足部分镇政府想办法补足。”赵永贵回忆说。

但大桥建设工程具体组成人员中,以上三个村和二郎镇政府却无人在列。

大桥建设主持人为赵永贵,总负责建桥工程,李先辉、杨发政、王国维、安美蛟、甘宗良负责其他工作,另有杨云凤等40余村民为“组成员”。

2016年6月10日,六人之一的杨发政作为代表,与古蔺县太平镇平丰村村民李叶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包工包料修建长51米、宽5米的C25标号钢筋混凝土桥”,大桥固定单价488800元,另外补助李叶400方沙。双方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大桥很快动工,进展顺利。

筹建大桥时,六位老人都是义务出工,自带干粮到工地,没有任何报酬。

2016年10月,大桥主体建成,设计载重30吨,2017年元月,“建桥庆功典礼”隆重举行,二郎镇相关负责人出席并讲话。从此,汽车、摩托车、行人,都畅通无阻进入山村,不必再冒险涉水或走铁索危桥。村道在大桥修通后纳入政府计划,建成了水泥路面。

然而,“天堑变通途”的喜事,很快变成了困扰六名修桥“主持人”的忧心事--工程完工了,就需按合同支付尾款,但后续资金却迟迟不到位。六人和施工方李叶多次到镇政府、铁桥村催促,但资金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2017年5月27日结算时,赵永贵等六人给施工方李叶打了张面额为人民币296160元的欠条,2017年8月31日前付清民工款。赵永贵事后回忆:“我们以为欠条只是证明修铁桥村大桥欠李叶的钱,作为他将来找政府、村委会的字据,没想到他直接拿这欠条告我们。”

欠款。交涉。弃权

官司与口说无凭的镇领导承诺

官司败诉

判决政府无需担责

2018年10月24日,李叶将赵永贵等六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二郎镇铁桥村大桥建设工程款296160元并支付利息等。后赵永贵等人的代理人要求法院追加二郎镇镇政府、铁桥村村委会为连带责任被告人。

对于有镇领导承诺给予补助却一直无法兑现的事,赵永贵向记者承认:该承诺一无字据,二无录音。

该案开庭时,二郎镇镇政府辩称:政府不是该案适合被告,合同是原告与六被告所签订的,政府并未参与,政府工程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政府对该工程并未立项,也未委托六被告签订合同,未承诺过支付工程款,故涉案工程款与被告二郎镇镇政府无关。

同时,铁桥村村委会辩称:该工程与村委会无关,未召开过任何会议形成相关民主决定修建涉案大桥,村委会未参与涉案工程的任何环节,也未承诺工程款由村委会承担,修桥的行为是六被告与原告的个人行为。

2019年2月20日,古蔺县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被告赵永贵、杨发政、李先辉、安美蛟、甘宗良、王国维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叶工程款223400元及相关利息。二郎镇政府、铁桥村村委会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后,15日内可以提出上诉。但赵永贵和李先辉告诉记者,铁桥村村委会负责人找到他们,希望他们不要上诉,说“要上诉,政府就不管了”。

10月13日下午,记者就赵永贵等人反应的情况致电铁索桥村支书程良志,程良志短信回复称:“这个事镇(政)府专题打了报告给(古蔺)县人民政府,请求审批解决。”

15个工作日的上诉时限很快过去,一审判决成为可执行的生效判决。

错过上诉

“六贤”成司法“老赖”

2019年4月23日,原告李叶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4月24日,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六人履行此前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

25月9日,赵永贵等六人接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赵永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2254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目前已被强制执行扣划67566.84元。

9月19日,64岁的李先辉收到司法裁定书,古蔺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先辉家三头牛,查封期限为两年。

甘宗良的儿子今年8月下旬汇给家里的2000元钱,也被法院扣划执行。同时,六人均收到了古蔺县人民法院发出的《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这意味着,“筑桥六贤”已经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司法“老赖”。

政府回应:

此前没有纳入财政计划

正积极想办法解决资金

10月10日上午,二郎镇人民政府党政办一位工作人员咨询领导后告诉记者,赵永贵反映的修桥、欠款情况属实。

“镇上相关报告已经打到县上,正在想办法帮他们解决问题。毕竟镇上也没钱。”该工作人员肯定赵永贵等带头修通大桥是件好事情,但“这是由于他们在该桥没有纳入财政计划前,个人行为、民间集资不足造成的。”

赵永贵提供的最近和镇领导通话的录音也显示,该领导否认做出过相关承诺,认为修桥是赵永贵等人的个人行为。

10月11日下午,赵永贵拨通了分管副镇长李池(音)的电话。李池让赵永贵按此前商量的对铁桥村一组地界内的磷化厂废旧钢材运输“收费”的办法,慢慢解决资金问题。

律师说法

公益的边界:

经济现实与法律后果

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赵光华律师认为,古蔺县人民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判决六人支付工程款,从法律上来说是正确的判决,没有及时行使上诉权也是六名被告自己的责任。六人在集资不足的情况下,仅凭一腔热血将工程仓促上马,没有考虑到各种可能存在的变数,其行为本身不值得推崇。

赵光华还认为,这件事也给公益人士敲了一个警钟:不要做没有准备的事情。而作为当地政府,开展各项工程既要考虑既定计划也要考虑村民的实际需求,对于需求大的工程应早日规划并主导施工。

四川有同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认为,从大桥建设成立了“二郎镇铁桥村大桥建设领导小组”,且村支书等为组长、副组长,并加盖有村委会公章来看,六人行为更接近于《民法总则》中的职务代理。

《民法总则》第170条明确:“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张柄尧认为,六人虽以个人名义与施工方签订合同,但究其原因,仍系因其在大桥建设领导小组这一临时机构中担任职务,并执行修桥这一工作任务。因此,其法律后果不应由六位“代理人”个人承担。大桥建设领导小组属村委会成立,其被代理人就应该是村委会。大桥原本就应属当地政府理应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因此,政府在这件事上也应主动担责。

对于本案中六人缺乏村委会授权委托,多次以个人名义而非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结算并出具欠条,张柄尧表示,应综合考量偏僻农村,民众普遍法律风险意识不高等问题,加大实质性审查。但因没有上诉,六人已错过了一次很重要的司法救济的机会,目前只剩下审判监督程序这条相对较为艰难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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