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哄骗他人写10万元收条后拍照 法院执行时坚称已还款,因虚假陈述被罚款1万

2021-01-13 06:11:05来源:红星新闻编辑:刘波

四川绵阳市三台县男子文某,因和吴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他向吴某支付货款16万余元。后双方达成和解,文某只需要分3次支付给吴某15万元。去年10月,吴某却申请了恢复执行,原因是15万元其中10万元他并未收到。不过文某却向法院提供了一张5万元和一张10万元收条的照片,称自己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

到底怎么回事呢?经法庭调查,文某最终承认10万元并未实际付款,提供给法官的收条照片为其哄骗吴某出具收条后拍照所得。

1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游仙法院获悉,近日,因文某在执行听证阶段作虚假陈述,法院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文某已缴纳罚款,并将尚未履行的执行款12万元(含利息、迟延履行金)缴纳至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资料图据IC photo

10万元到底付没付?

一张收条出现两方说辞,法院组织双方听证

2017年,在文某与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绵阳游仙法院判决文某向吴某支付货款16万余元。2018年,吴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约定由文某分3次每次支付5万元共计15万元给申请人吴某。2020年10月,吴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吴某承认文某已支付5万元,尚欠10万元未支付。

接到吴某的恢复执行申请后,承办法官多次与文某电话沟通,文某均陈述已付清15万元,并表示持有吴某开具的收条。

随后,承办法官添加文某的微信,令其进一步提供证据。文某遂通过微信,向承办法官提供两张吴某出具的金额为5万元和10万元的收条,进一步表示其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

“文某称已经付完15万元,并将收条照片发给了我,你作何解释?”执行法官收到文某发来的收条照片后,再次和吴某取得联系,进行确认。

“我冤枉!我只收到5万元,10万元那张收条是他骗我写的。”对于文某出具的收条,吴某否认收到10万元的货款,并称是文某哄骗其先写收条,看看收条后再付款,但实际并未付款。

一张收条,两方说辞,双方各执一词。然而真相只有一个,为查清案件事实,执行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

哄骗他人写下收条后拍照

执行听证阶段作虚假陈述被罚款1万元

听证程序中,法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执行过程中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

对于争议的10万元,文某在听证开始时仍坚称其已经付款,但对于何人收款前后矛盾,逻辑不清,付款方式亦说不清道不明。直到吴某拿出10万元收条原件,文某的陈述才渐渐从一开始咬定已经付清,转为质疑申请执行人身份等问题,企图混淆视听。

“文某对于法官的询问亦答非所问,不知所云。经执行法官再次向其释明执行过程中需如实陈述后,在法律威慑下,文某承认10万元并未实际付款,提供给法官的收条照片为其哄骗吴某出具收条后拍照所得。他在付款5万元后,并没有再履行付款义务。”1月12日,执行法官说。

经查证核实,吴某持有的收条与文某向法官提交的照片一致。文某确为虚假陈述并提交虚假证据,执行法官对文某当场予以训诫,告知其行为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还损害了法律的威严以及法院执行的公信力,并当场告知将对其在执行过程中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予以处罚。

游仙法院法官表示,文某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执行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对其罚款1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日,文某已将1万元罚款缴纳至游仙法院执行案款专户,且执行案款12万元(含10万元本金,2万元利息、迟延履行金)也已全部缴纳至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法官提醒,法院执行不是儿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有法定义务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诚信诉讼是每个民事诉讼主体应当遵守的义务,法律程序中讲事实、讲证据才是正道。在诉讼过程中,切勿企盼通过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任何企图瞒天过海的不诚信行为,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任何为了个人私利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执行秩序的违法行为,均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倏越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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